职称管理三项制度
职称管理三项制度1、教师专业技术考核量化细则
根据榆政人社发(2013)254号文件和榆林市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精神,就我校原有的专业技术考核办法进行补充修订,特制订此细则。
(一)资历。(10分)依据调资办法,一律为虚龄。
教龄在26年以上10分,21---25年为9分,16---20年为8分,11---15年为7分,10年以下为6分。
(二)职龄。从任现职务至今每年计1分。
(三)考勤。(10分)出满勤者计10分,病事假在1---29天内,每天扣0.2分。累计30天以上不得分。
(四)班主任(含校委会成员、社团组织负责人)(5分)
1、从被考核年度开始往前三年开始计分,至今连续担任虚五年的计5分。
2、连同本学期在内,近五年内间断担任的计分办法如下:当年度担任的计2分;本学期及近五年内担任的每学期计0.5分。
说明:聘任现有职称之后开始统计此经历。
(五)奖励。(5分)教师任现职以来(部分奖励为近三年来)取得的荣誉和突出成绩进行奖励:
1、教学能手奖。由省、市、县教育及人社部门共同认定的,经过课堂教学实地竞赛评选的教学能手分别奖励3分、2分、1分。仅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取一半分。
2、六年级成绩奖。(1)从2013年起,六年级教学质量检测(以县教育局文件统计为准,未进行评比的不列入此奖励)获城区小学单科第一名者,或居全县前三名,由教育局表彰奖励,颁发荣誉奖证书的奖励2分,若该科目其他科任教师在本年度评优时可计1分。
3、亮点工作成果奖。近三年以来(按考核学期往前推算),我校承担县级以上大型现场会,进行全校性文体科技大展示,给第一负责人奖励2分。
4、其他荣誉奖。(1)教育部、省政府荣誉计3分。(2)省教育厅、市委市政府奖励的计2分。(3)市教育局、县委县政府奖励的计1分。(4)县教育局、市教研室、县级以上其他部门奖励的计0.5分。
说明:(1)以上荣誉需学校推荐方列入奖分范围。(2)一般选取最高荣誉进行奖励,不重复累加。(3)从2013年起在六年级考试中荣获城区小学第一名者可在最高荣誉基础上进行分数累加,有两次荣获此荣誉的可以优先评选为优秀。
(六)工作量(14分)
1、二级教师工作量以被考核年度为准,被考核年度教师承担双班语数的,或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周工作量在15课时以上的,可计14分;没有达到以上工作量的,周工作量在12课时以上可计12分。
2、一级教师工作量按近三年(含被考核年度)平均工作量为准:(1)教师平均周工作量在18课时以上、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在15课时以上,计14分。(2)教师周工作量在16——17课时、学校领导达到市上规定代课标准的,计12分。(3)教师周工作量在12---15课时的,计10分。(4)教师低于12课时的不计分。
(七)评议。教师与考核领导小组评议各占40%、60%
2、晋升一级教师职称必备条件
1、职龄: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幼儿园、小学、初中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在幼儿园、小学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信息技术水平:取得国家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3个模块的合格证,符合免试条件除外(45周岁以上,以上级规定的出生日期为准)。
3、工作量:周总工作量在12课时以上。
4、继续教育:上学期校本研修不低于80学时,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均不少于72学时。
5、课题研究:任职以来参与完成1项县级以上教科研课题。
6、综合考核:上学期综合考核均在60分以上,()任职以来至少有一次年度考核为优秀。
7、有下列情况之一者,3年内不能申报评审:
(1)拒绝承担教育教学、教科研任务、班主任工作;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严重失职的。
(2)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谎报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4)违反上级政策或学校规定,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3、晋升高级教师职称必备条件
1、教龄与职龄: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本科学历者累计有15年工作经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或者起始学历为大学专科,并在幼儿园、小学、初中累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20年(后取大专学历为25年),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教师培养: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指导和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3、继续教育:上学期校本研修不低于80学时,教师继续教育培训年均不少于72学时。
4、综合考核: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至少须有1次以上为优秀等次,上学期学校综合考核在60分以上。
5、教科研:任现职以来至少参与完成1项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或完成2项校本研修任务,并有完整的总结报告。
6、工作量:达到市上规定的最低工作量。
7、工作荣誉:承担县(区)级以上的示范观摩教学活动,或者在县(区)级以上会议上进行经验交流,或者教育教学工作获得县(区)级政府奖励。
8、支教经历:在乡镇以下学校、教学点任教,或具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支教经历的教师,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评审。
9、如同时具备条件坚持班主任(含校委会成员、社团组织负责人),以及工作量较重的优先。
10、有下列情况之一者,3年内不能申报评审:
(1)拒绝承担教育教学、教科研任务、班主任工作;不能履行现岗位职责,严重失职的。
(2)弄虚作假,虚报工作业绩,谎报学历、资历,剽窃他人成果的。
(3)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4)违反上级政策或学校规定,经教育不予改正的。
说明:以上各项指标随上级相关规定和文件精神变化而调整,如有相互抵触的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201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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