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范文网小编整理的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制度范本3篇 安全生产考核制度文件,以供参考。
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制度范本1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单位生产经营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职业病范围
指本单位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二、前期预防
1、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A、职业病危害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B、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应的设施。
C、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和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D、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E、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3、职业病设施的建设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经费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1、单位每年指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档案,负责配合保定市职业病防治所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和评价,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单位采购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3、对产生严重事业并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4、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应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
5、各部门、车间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制度范本2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 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企业安全生产考核制度范本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管理工作,提高职工安全素质和企业经营者安全管理水平,防止伤亡事故,减少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第三条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全省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
各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地区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工作实施综合管理,并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章 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
第四条 企业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厂级(包括公司等独立法人单位,下同)、车间级(包括分厂、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单位,下同)、班组级(包括基本生产部门、基层生产单位等,下同)安全生产教育(简称"三级"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级"教育由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厂级安全生产教育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通用安全技术和企业安全文化等基本知识,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有关事故案例等内容。
车间级安全生产教育应包括本车间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
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要求,典型事故案例,安全防护装置(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内容。
第五条 外省、市进入我省及本省跨县市务工的人员应按规定经过基础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并取得《外来务工人员基础安全知识教育合格证》后,方可上岗作业。上岗前,仍须进行企业"三级"安全教育。
第六条 企业职工调换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车间级或班组级安全生产教育。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厂房、新设备、新材料,搬迁新工地、承接新工程等,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七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专门的安全知识与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能上岗工作。
第三章 企业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
第八条 按隶属关系,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分管副厂长、副经理等企业负责人必须分别经过省、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或指定单位进行的安全管理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发给《企业安全管理培训合格证书》。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矿山、建筑、化工等危险性较大行业的企业负责人,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取得《企业安全管理资格证书》。
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培训考核的内容应包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任务、方法、措施及安全技术、安全文化,事故防范、报告及应急处理等。
第九条 企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过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具备培训资格的单位培训,并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发给《企业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可以承担企业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企业注册安全主任资格的申请,按照《浙江省企业注册安全主任制度试行办法》执行。
第十条 除有专门规定外,企业其他管理人员(包括职能部门负责人、车间负责人、班组长)、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由企业自行组织实施,或由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组织实施。教育培训的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本部门、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规章制度、安全技术和安全文化,有关事故案例、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理措施等。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厂长、经理对本企业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负总责,应带头参加政府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应纳入本单位职工培训教育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保证。
第十二条 企业应建立、健全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档案,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授课人员、参加人员、考核及取证情况等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及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为确保教育培训质量,企业负责人、管理人员和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所用的教学大纲、教材和证件等,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制定和印制。
第十四条 对于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在防范伤亡事故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和人员,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予以表彰和奖励。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而造成重特大事故的,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