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异议权合同
异议权合同并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它是指一方在与他人订立合同时,对某些合同条款或者法定约若已经有异议,可以要求修改或删除该条款或约定。在这种合同中,合同双方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对不适用的合同条款进行修订、修改以满足双方的需求。
2. 社会公益性合同
社会公益性合同是指为了维护、保护或者促进社会公益目标而订立的合同。这类合同的主要目的不是追求经济利益,而是为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做出贡献。由于其特殊性,这类合同在一些方面不适用合同法的普通规定,例如,对于履行期限和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会有所不同。
3. 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订立的、约定双方在劳动期间的权利义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其受到多种劳动法规的保护,因此一些合同法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劳动合同。例如,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福利、劳动条件、解雇程序等方面有专门的规定。
4. 不公平条款合同
不公平条款合同是指在合同中存在某些损害消费者利益、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条款。针对这种情况,国家设立了相应的法律法规用于保护消费者利益。因此,不公平条款合同受到不同的法律法规的保护,不适用合同法中关于一般合同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