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加盟协议书篇一家具代理合作协议

时间:2024-01-10 22:28:49 作者:小编 字数:21092字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守信、互利的原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执行。

甲方授予乙方该商标的县(市)专用权。

相关系列产品均为特许(独家)授权经销商。

公司不再在县(市)发展第二个特许(独家)经销商。

2、年度合同金额为人民币10000元(大写字​​母:)。

2-1 经销商首次进货金额为10000元(大写字​​母: )。

2-2 经销商年进货金额为10000元(大写字​​母: )。

2-3完成销售量及年终返利。

3、合同履约保证金和独家经销商权保证金。

3-1履约保证金:乙方须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数日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人民币作为履约保证金。

因乙方违约而被甲方扣除履约保证金不足1万元时,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至1万元以下,否则视为:乙方已放弃在该地区的特许(独家)经销商权利。

合同终止后,甲方应自合同终止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将剩余押金退还乙方。

3-2 特许(独家)经销权保证金:本项是针对区域特许(独家)商户制定的。

即:乙方担任甲方在某一地区的特许(独家)特约经销商时,除满足总经销商的全部条件外,乙方还需缴纳人民币保证金,作为独家特约经销商的保证金销售年度的权利。

具体数额根据城市和地区而定。

(暂不接受)

一个销售年度结束后,甲方在对乙方进行综合评估后,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授予乙方该区域的独家经销权; 乙方也有权决定是否继续担任甲方在该地区的独家经销商。

若乙方不再担任甲方在该地区的独家经销商或甲方终止此项权利,甲方将在合同终止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押金。

据此,乙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数日内支付人民币1万元,作为甲方在该地区独家经销商权益的保证金。

以上金额为年度保证金标准,以后年度的标准由甲方根据情况确定。

4. 供货及相关详情

4-1合同供货价格:以甲方书面通知乙方的价格为标准。

4-2供货合同:首次进货,甲乙双方可单独签订试销合同。 具体执行以试销合同条款为准。

(乙方不需要试售期,因此无需单独签订试售合同)。

订单可以与订单一起发货。

4-3付款方式:在规定期限内全额转入甲方账户,货到付款。

甲方开户行为:;账户为:;账号为:。

4-4交货期

4-4-1第一批采购: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第一批采购货款将按计划数量全额汇入甲方账户。

甲方收到乙方全额货款后,将按照供货合同的要求组织发货。

对于“4-4-2”之后的采购,经销商应提前1天填写书面需求申请表。 经甲方确认后,乙方将全额货款汇至甲方账户,甲方将在确认付款后1个工作日内发货。 。

4-4-3 因不可抗力事故(如铁路、公路、海运事故等)导致甲方无法保证货期或乙方不能按时支付货款的情况除外。

4-5 交货地点及运费:。

4-5-1 合同交付的省份和城市。

4-5-2 到合同交货地的运费由甲方承担(指到达合同交货地城市之前的费用),从甲方到乙方城市的运费由甲方承担B.

4-6 包装标准:根据一般包装标准,包装材料不予回收。

4-7 甲方保证产品保质保量按时交付给乙方。

五、相关管理措施

5-1 价格管理

5-1-1系列产品执行国家统一最低零售价。 乙方的销售价格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制定的统一价格执行。

5-1-2凡发生价格违法行为,乙方同意按照上述标准接受处罚:

。 以违约金发票为基础,每发生1万元(含(1万元))以内的违约金额,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的%作为违约金;

。 若违约金额超过1万元,甲方有权全额扣除乙方履约费用,直至取消乙方独家经销商资格;

。 乙方在销售年度内出现两次以上价格违规行为或单次价格违规金额超过1万元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年终返利,直至取消乙方独家经销商资格;

、乙方违法销售数量不计入其年度销售总量。

5-1-3 由甲方统一进行的价格调整或经甲方批准的价格调整除外。

5-2 广告促销管理

5-2-1合同规定的统一广告投入计划。

5-2-2 乙方除按乙方采购数量比例提供甲方设计生产的产品所需资料外,还可根据当地市场需求,以成本价向甲方订购。

5-2-3 乙方组织的广告宣传活动的形式和内容,须经甲方书面审核同意后才能实施。

六、双方权利和义务

6-1 甲方的权利

6-1-1有权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咨询、监督和调查。

6-1-2有权对违反本合同的不良行为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直接追究乙方经济和法律责任。

6-2 甲方的义务

6-2-1 有义务按照合同的规定维护乙方的合同权益。

6-2-2有义务为乙方提供全面的服务支持。

有义务帮助、协调解决乙方经营中出现的困难。

6-2-3有义务在乙方首次采购商品时向乙方提供业务培训或提供培训资料。

6-2-4 我们有义务按时供货、保证商品质量、提供业务信息。

6-2-5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在合同期内不向同一签约区域内乙方以外的任何其他法人或自然人供货。

6-3 乙方享有的权利

6-3-1有权在合同范围内独立经营。

6-3-2 乙方负责供应甲方在乙方经营范围内开展的营销活动。

乙方可在甲方向乙方供货的基础上收取不超过%的手续费,其销售量计入乙方年销售总量。

6-3-3 甲方在其他地区的授权经销商必须征得乙方同意,才能在乙方经营区域内开展销售活动,并由乙方负责供货。

乙方可在甲方向乙方供货的价格基础上收取不高于1%的手续费,其销量计入乙方年销售总量。

6-3-4 合同期满后,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该地区独家特约经销商。

6-3-5有权对违反本合同的行为进行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直接追究甲方经济和法律责任。

6-4 乙方的义务

6-4-1 我方有义务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当天完成产品上市的全部相关手续。

6-4-2 有义务按甲方要求每季度、每年提交信息反馈表。

乙方必须如实、全面填写信息反馈表,并在每季度前一天、每年前一天完成上一季度或上一年的统计,并提交给甲方。不得虚报、以任何理由或以任何方式延迟或拒绝。 否则,乙方同意接受违约处罚,甲方将对乙方作出如下处罚:

,如未及时提交,每次将扣除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的%;

、虚报、误报或漏报的,视情节轻重,每次扣除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

6-4-3 有义务为甲方的产品、经营、市场策略等保密。

6-4-4不得经营假冒侵权产品,并有义务协助甲方共同处理上述问题。

6-4-5 乙方进入甲方其他独家经销商的营业区域开展销售活动前,必须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征得甲方及当地经销商同意后方可进行。

未经甲方及当地经销商同意,未经甲方同意跨地区低价倾销货物的,甲方有权扣除乙方履约保证金和独家经销商权保证金,作为对该区域经销商的补偿和当地经销商。

7、双方必须遵守的其他条款

7-1 双方在产品到达当天立即完成验收工作。 如有异议,乙方应于产品到达当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

甲方将在收到乙方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实并解决。

7-2 产品开箱损坏(非用户使用过),甲方负责免费退换货,甲方承担来回运费。

7-3 产品自销售之日起1个月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负责维修:若数日内无法修复,则更换新品。

7-4 乙方无法完成本合同规定的指标的,按合同细则执行。

7-5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故终止时,甲方实行可退货制度,以降低乙方经营风险。 具体内容见附件1。

7-5-1 乙方退货总价值不得超过合同终止前最后一次购买的总价值(且本次退货总价值不得超过本合同确定的总价值)。

超过上次进货总价值的商品还可以按一定折扣退回总部。

7-5-2 乙方退货价格原则上以甲方现行供货价格为准。

但若价格发生变动,则按变动后的价格执行。

7-5-3 乙方保证部分退回的产品未使用且未拆封,且产品外包装完好。

不影响第二次销售。

7-5-4 退回的商品由乙方运送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经甲方验收。1个工作日内,甲方按商品实际价值将退货金额汇给乙方。合格的产品。

退货产生的运费、保险等一切相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7-5-5乙方已获得返利的商品不得退货。

7-5-6 若乙方已享受部分商品折扣并要求退货,折扣需扣除部分退货商品后重新计算。 两次折扣之间的差额将抵消乙方的退货付款。

支付退货款的前提是(除非乙方未能完成本合同各项指标),必须完全遵守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否则不予退货。

7-6 合同终止后相关条款

7-6-1乙方继续对甲方的业务内容(包括配套产品和销售的所有相关内容)承担年度保密义务。

7-6-2返还所有文件、资料、授权书、特约经销商牌(证)等(包括复印件)。

7-6-3 如果乙方违反本条款,乙方同意以侵犯甲方知识产权的罪名受到处罚。

8、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况造成的违约,由双方协商解决。

九、违约责任:双方同意本合同全部条款(包括附件及补充合同)。 存在违约行为,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交人民法院裁决。

十、合同的效力和期限:本合同自乙方的合同履约保证金和独家经销权保证金到达甲方账户后生效,月有效。

11、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确定后,作为补充合同监督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均为正本。 双方各执一份,同等有效。

承包商: 承包商:

日期: 日期:

品牌特许经营协议第2部分

鞋类品牌店特许经销协议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特许经营、经销“ ”品牌专卖店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乙方作为甲方在各省、直辖市的“ ”品牌专营店经营,期限为一年,自当年某日起至当年某日止。

2、乙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乙方为甲方经销商,所销售的产品仅限于“ ”品牌商品; 乙方自行办理全部业务手续,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乙方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

3、管理支持

1、乙方年销售额达到10000元。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每月有考核期,每月平均销售额应达到10000元。 如果考核期限不符合标准,甲方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2、乙方不得在其店铺内销售非甲方生产的产品,否则甲方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

3、乙方必须遵守款到发货的原则。 甲方不承担因逾期付款而导致交货延误的责任。

4、在未征得甲方同意前,乙方不得跨地区经营,否则甲方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5、甲方保证产品出厂质量,乙方负责产品运输。

6、甲方为乙方折扣提供广告材料,并有专人负责乙方店铺相关事宜。

7、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必须按标准完成“ ”专卖店的装修工作。

8、乙方变更营业地址或增设专卖店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不享有本协议及其相关协议的权利。

4. 货物、数量和质量

1、产品名称:“ ”牌系列产品。

2、生产厂家及产地:除甲方特别声明外,本协议项下的货物均为甲方在本市生产的货物。

3、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由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4.质量标准:符合国家标准。

5. 商品缺陷

1、乙方对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有异议,必须在提货当日或货物到达次日内提出。 若乙方超过期限,则视为乙方对货物无异议。 甲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及时处理乙方提出的异议。

2、因乙方运输、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产品质量下降或货物损坏,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3、乙方与第三方约定的货物质量标准和加工方法超出甲方向乙方承诺的标准的,由乙方承担责任,除非协议中已约定质量标准和加工方法。 。

六、商品价格及付款结算方式

1、货物价格以甲方价目表为准。

2、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随时调整价格。

3、付款结算方式:货到付款。 若因乙方未付款而导致甲方发货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双方义务及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义务:

(1) 甲方保证按照本协议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向乙方供货。 若确定货物质量、数量存在缺陷或短缺属于甲方责任,甲方应及时处理、解决。

(二)甲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为乙方提供完善的门店管理支持。

2、乙方的义务:

(1)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数日内,乙方必须按标准完成“ ”专卖店的装修工作。

(2)乙方年销售额达到10000元。 本协议生效前一个月为考核期。 乙方平均月销售额应达到10000元。 考核期内销量未达标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3)乙方不得在店内销售非甲方生产的商品,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4)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跨地区经营,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5)乙方变更经营地址或增设专卖店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不享有本协议及相关协议规定的权利。

(6)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需将人民币作为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的账户,该保证金将在甲方发货时转为货款。

3、违约责任:

双方违反上述约定,构成违约的,应承担货款总额10%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 协议终止

本协议期满即终止。 如果双方同意,可以进一步协商并续签协议。 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签订协议的权利。 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需要提前终止协议的,应当提前3日书面通知对方,支付相应费用,并向对方提供合理的经济补偿。 该协议可以提前终止。 擅自解除协议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相应损失。 (本协议第三条、第七条规定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协议的情况除外)

9. 争议解决

如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能解决,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只能选择一种):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其他

1、货物运输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可代为办理,但相关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2、本协议如需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双方交换的相关订单、文件、传真、电子邮件等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人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居住地: 居住地: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授权代理人:(签名)

电话: 授权代理人:(签名)

电话:

签署日期: 年月日 签署日期: 年月日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品牌特许经营协议第3部分

北*光大伟业家具有限公司“ikoto-boss光大”品牌专卖店特许经销协议

甲方:北京*光大伟业家具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乙方特许经营、经销“ikoto-boss光大”品牌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商店:

1、乙方作为甲方在石城区的“ikoto-boss光大”品牌专营店经营,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乙方为甲方经销商,所销售的产品仅限于“ikoto-boss”品牌产品; 乙方自行办理全部业务手续,独立经营,自负盈亏; 乙方与任何第三方之间的所有债权和债务均属于乙方与任何第三方之间。 甲方与此无关。

2、管理支持

1、乙方年销售额达到10000元。 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有三个月的考核期,月均销售额应达到10000元。 考核期内不符合标准的,甲方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2、乙方不得在其店铺内销售非甲方生产的产品,否则甲方可以提前终止本协议。

3、乙方必须遵循款到发货的原则。 甲方不承担因逾期付款而导致交货延误的责任。

4、在未征得甲方同意前,乙方不得跨地区经营,否则甲方可以提前终止协议。

5、甲方保证产品出厂质量,乙方负责运输。

6、甲方为乙方折扣提供广告材料,并有专人负责乙方店铺相关事宜。

7、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必须按标准完成“ikoto-boss光大”店的装修工作。

8、乙方变更营业地址或增设专卖店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不享有本协议及其相关协议的权利。

4. 货物、数量和质量

1、产品名称:“ikoto-boss光达”牌系列产品。

2、生产厂家及产地:如甲方未另有明确说明,本协议项下的货物为甲方在北京生产的货物。

3、品种、型号、规格、数量由供需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4、质量标准:以国家标准为依据。

5. 商品缺陷

1、乙方如对货物的品种、型号、规格、质量有异议,必须在提货或货物到货后3天内提出。 若乙方超过期限,则视为乙方对货物无异议。 甲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及时处理乙方提出的异议。

2、因乙方运输、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产品质量下降或货物损坏,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3、乙方与第三方约定的货物质量标准和加工方法超出甲方向乙方承诺的标准的,由乙方承担责任,除非协议中已约定质量标准和加工方法。 。

六、商品价格及付款结算方式

1、货物价格以甲方价目表为准。

2、甲方有权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随时调整价格。

3、付款结算方式:货到付款。 若因乙方未付款而导致甲方发货延误,责任由乙方承担。

七、双方义务及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义务:

(1)甲方保证按照本协议规定按时、保质、保量向乙方供货。 若确定货物质量、数量存在缺陷或短缺属于甲方责任,甲方应及时处理、解决。

(二)甲方必须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为乙方提供完善的门店管理支持。

2、乙方的义务:

(一)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方必须按标准完成“ikoto-boss光大”店面的装修工作。

(2)乙方年销售额达到10000元。 本协议生效前三个月为考核期。 乙方平均月销售额应达到10000元。 考核期内销量未达标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3)乙方不得在店内销售非甲方生产的商品,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跨地区经营,否则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

(5)乙方变更经营地址或增设专卖店必须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否则不享有本协议及相关协议规定的权利。

(6)本协议签订后,乙方需将人民币作为保证金汇至甲方指定账户,该保证金将在甲方发货时转为货款。

3、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任何条款均构成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 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 协议终止

本协议期满即终止。 如果双方同意,可以进一步协商并续签协议。 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签订协议的权利。 协议履行期间,任何一方需要提前终止协议的,应当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支付相应费用,并向对方提供合理的经济补偿。 该协议可以提前终止。 擅自解除协议属于违约行为,违约方应当赔偿对方相应损失。

9. 其他

1、货物运输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可代为办理,但相关保险费用由乙方承担。

2、本协议如需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双方交换的相关订单、文件、传真、电子邮件等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