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现在的公司工作已经快10个月了。 当我加入公司时,公司老板同意我有六个月的试用期。 这半年的工资比正常工资低了20%,也就是6400。 半年后,正常工资就8000了。 起初我并不认为有什么问题。 毕竟法律确实有试用期的规定,老板的要求合理合法。 直到半年后我才发现问题。
那是我到公司第八个月中旬,我收到了第七个月的工资。 然而我发现我的工资没有变化,还是6400。 当时我就直接去找老板问怎么回事。 老板回复说忘记向人力资源和财务解释此事,所以工资没变。 而且他当时还向我承诺,下个月就会把人事和财务整理好,把这次缺少的部分给我补上。
然而,到了第九个月中旬,发工资的时候,发现还是只有6400。 别说供给我以前所缺少的东西,根本就没有改变。 我又找到了老板,他又用同样的借口来对付我。 这次我没有客气,直接告诉他:“要不我现在就给这里的人事和财务打电话,你亲自解释一下,免得你以后太忙,又忘记了。”
这时,老板露出了可恶的表情,直接告诉我:“经过这段时间的观察,我觉得你的能力可能没有我面试时说的那么强,给你8000感觉有点高了,我觉得6400就可以了。”更合理。”
我立刻生气了:“你身为老板,不能这么不诚实,你答应了八千,现在却不能否认,这不是骗局吗?”
老板听了我的话,开玩笑地回答:“你为什么要我否认我的信用?如果你想让我加薪,你就必须表现出一些实力,证明你能为公司创造价值。我记得我一开始说的是我先给你6400,后期如果你表现好的话就加到8000,现在我觉得你的表现配不上我的加薪,如果你说我是一个赖账或者不诚实,没有证据就不能乱说,可以诽谤我!”
当我听到老板说“诽谤”和“证据”时,我知道这件事已经无法解决了。 他显然是给我挖了个坑让我跳出去,不然到现在都不会给我劳动合同。 签名,他只是口头承诺我的工资,没有任何证据。
想到这里,我的脑海里突然闪过一个念头:“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如果我不签劳动合同,我将得到双倍工资的补偿。”
我走出老板的办公室,几分钟后回来,发现他的桌子上放着一封辞职信。 我在辞职报告中写得很清楚:“因公司九个多月没有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所以我被迫辞职。” 至于为什么这么写,是为了以后仲裁做准备。
我离开公司后,聘请了律师帮我整理仲裁文件。 那时,我和他没有其他的要求。 我们只要求9个月以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以6400为基数。 因为我当时很清楚,我手头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老板有试用期,承诺8000,所以我只能去6400。
开庭前,该公司竟然制作了一份就业登记表,上面写着试用期间的工资为6400,转正后的工资为8000。 并声称就业登记表相当于劳动合同。 我当时心都碎了。 我好像在进公司的时候就真的签了这个东西,这意味着我在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索要双倍工资的一切都将成为泡影。 但当我看着我的律师时,他真的笑了。
他利用开庭前的几分钟,立即重新计算了索赔金额,金额瞬间增加了两万多。
最终的结果可想而知。 公司提供的登记表无效。 反而给了我两万多块钱。
后来,经过律师的解释,我才知道,就业登记表不能等同于劳动合同,因为它缺乏劳动合同的必备要素。 对于劳动合同的必备要素,法律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当具备下列规定: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除前款规定的必要条件外,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虽然注册表中确实包含了我的信息、公司信息和我的工资,但没有包含其他任何内容。 它根本不具有劳动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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