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来说,补偿事宜应与被征收人协商,并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但在实践中,一些被征收人会认为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拒绝与征收人签订补偿事宜协议。 有时,征收部门会多次催促村委会与村民协商补偿,并要求他们签署补偿协议。 有的征地人甚至会与村委会协商,要求村委会代表村民签署补偿协议,以尽快获得土地。 那么,村委会可以为村民签订补偿协议吗?
答案是不。 未经村民同意和委托书,村委会不得代表村民签订补偿协议。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用土地,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规定,市、县两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和补偿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市、县及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是征收主体。 因此,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人只能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人员。
如果征收人在此过程中与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则属于违法行为。
那么,在实践中,如果村委会代表征收方与征收方签订协议,该怎么办呢?
如果村委会自己签订补偿协议,只要事后被征收人不认可或者不同意,该协议就不具有法律效力。 此外,村委会的行为也构成民法规定的无权代理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继续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委托人追认的,不产生对抗被委托人的效力。 。
相对人可以催促委托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追认。 委托人未作出陈述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的行为未获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权撤销。 撤回应当通过通知的方式进行。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经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要求行为人赔偿所受的损失。 但赔偿范围不得超过经代理人认可后相对人可以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行为的,相对人和行为人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简单来说,村委会与征收方擅自签订的协议,已构成无权代理,是违法的。 只要被征收人在三十天内未批准该协议,则被征收人不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该协议无效,不会对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任何实际影响。
事实上,村委会擅自为村民签订补偿协议的行为,违背了被征收人的真实意思,侵犯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当遇到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时未经您授权同意本协议的,您除不认可本协议外,还必须进行以下行为:
1、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发现村委会自行签订补偿协议后,要及时向上一级有关部门报告,要求其查处违法行为。 村委会只是村民的自治组织。 它不仅无权征用土地、批准征地,也无权以村民的名义与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也无权以相关人员的名义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部门。 尤其是没有授权书的情况下,否则拆迁就是违法的。
2.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向有关部门报告后,如果有关部门对村委会的违法行为不予查处,被征收人可以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被侵害的村民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并依法承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总之,凯诺律师需要提醒大家的是,征地拆迁关系到被征地人的利益。 一旦征收方或村委会遇到强迫、威胁、模仿自己笔迹签署协议的情况,那么作为被征收人一定要及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