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每满一年领取一个月的工资。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期限不足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共计4469元(一年半)。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劳动保险,单位应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为职工缴纳社会劳动保险费
实际工资的20%共计1650元。被诉人未按时支付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3月5日工资8861.11元及年终工资
奖金为月薪2750元。
2013年1月至2月,被诉人未为申请人缴纳200元住房公积金。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
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当日标准工作时间的标准处理。
被诉人支付了劳动合同规定的员工小时工资标准的150%; 因此,被诉人支付了现金
申请人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期间支付加班工资2567.04元(112小时×15.28元/小时×
1.5 倍 = 2567.04) 真诚的
xx县劳动争议促进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2、年终奖仲裁时限
关于仲裁时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 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对于劳动报酬纠纷仲裁的诉讼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款作出了专门规定。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纠纷的,劳动者申请仲裁的,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限制。 限制; 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 本案中,詹姆斯于2008年10月19日辞职。从公平角度来看,公司应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年终奖金。 但詹姆斯于2009年11月29日才提出仲裁申请,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
3、年终奖的性质及举证责任
年终奖的性质。 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构成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构成: (一)小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补贴; (一)5)加班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根据该规定,奖金属于工资。 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构成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对奖金的范围进行了解释,并明确规定奖金包括年终奖金(劳动分红)。 因此,可以认定年终奖为工资。 既然是工资,就不能随意克扣。 为了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议劳动者一定要掌握证据,保留用人单位有关年终奖金发放的相关文件或制度。 如果用人单位在入职时口头承诺发放年终奖金,可以要求书面确认。
年终奖金的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有责任为其主张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的,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司法实践中,对于年终奖金的举证责任通常的做法是:员工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对年终奖金的支付有相关协议或制度规定。 如果劳动者能够证明年终奖“存在”,那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判决而产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提出的辞退、解聘、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行为,由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不支付年终奖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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