替客户手填声明“对重要条款已阅读、已知悉”,有法律效力吗?声明范文

时间:2024-01-10 22:28:47 作者:小编 字数:6785字

很多银行标准版的贷款合同、担保合同末尾的声明都需要手写声明,如“我已仔细阅读合同的全部条款,完全理解合同的内容”。 目的是银行作为格式文本的制作者,向客户提示或解释重要的权利和义务,确保重要条款的有效性。 为此,应由客户自行完成手工申报,以达到申报的目的。 实践中,一些银行让客户经理代表客户填写表格。 这种做法是否存在法律风险? 笔者用一个典型案例来说明。

案例来源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冀04民终4845号。

案件基本事实

2016年5月12日,HD银行与N纺织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同意N纺织公司向HD银行借款500万元。 当日,董某某、牛某某、牛某某、李某某、赵某某与HD银行各自签订了《担保合同》,双方均约定:“担保人为上述恩达纺织公司500万元”到 HD 银行。” 人民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合同的最终声明:“我已仔细阅读合同的所有条款,并完全理解合同的内容”由HD银行工作人员撰写。 2016年5月12日,HD银行将500万元转入N纺织公司账户。 N纺织公司收到贷款后,未按约定向N大纺织公司偿还贷款本息。 HD银行随后提​​起诉讼。

裁判员的观点

鸡泽法院一审认为:根据《合同法》及《合同法解释(一)》关于订立格式条款合同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公平确定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通过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根据对方的要求对条款进行解释。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使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特殊文字、符号、字体等,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格式条款进行解释的,人民法院法院应当认定其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合理手段”。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已尽到合理提示和解释的义务。 本案中,HD银行与各担保人签订的担保合同中,并未对担保期限进行特殊标记,引起担保人的注意。 合同中,“本人已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充分理解合同内容”并非担保人所写。 ,由 HD Bank 的一名工作人员撰写。 HD银行没有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向担保人说明和说明合同中担保期限的义务。 因此,该格式条款无效,对保证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HD银行是否履行了合同条款说明义务的问题,本案《担保合同》扉页显示“签订重要注意事项” ,表明银行已使用粗体字解释合同相关条款的含义。 提醒保证人相关法律后果,并在合同末尾增加补充条款,供各方修改、增加或删除合同。 在合同第十二条规定的“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中,有手写文字“我已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充分理解合同内容”。 虽然手写内容是HD Bank工作人员填写的,而不是担保人填写的。 填写,但各保证人在担保合同上的签字或盖章客观、真实,应视为其对合同约定事项空白部分的无限授权,且填写内容与担保合同一致。 《保证合同》扉页所显示的“签署重要提示”内容一致,应为有效协议。 因此,本案中HD Bank已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以“合理方式”将合同条款告知各担保人的义务。 本案不存在增加保证人责任负担的情况。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该担保合同为格式合同,合同条款为格式条款,故认定其无效,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

案例分析

笔者认为,银行出具的格式合同并未履行提供说明的义务,不应成为条款无效的必要条件。 即使银行的客户经理为客户手写了一份声明,认为保证期等重要条款无效也不会有严重后果。 一审法院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并不能说有错,但格式条款的提示表明该义务过于严格,不符合银行信贷业务的特点。 二审法院的认定相对客观、公正,要求银行履行一定的提醒义务。 例如,在合同扉页上有“重要签署提醒”,合同中重要条款加粗加粗,都可以表明银行已经履行了提供提醒的义务,并且没有苛刻的要求银行必须要求签署合同。另一方在合同末尾手写“本人已仔细阅读合同全部条款,完全理解合同内容”等声明。

首先,从银行信贷业务的特点来看,无论债务人的还款能力是否充足,从金融监管机构出台的“三措一指引”监管细则来看,仍然有必要为满足信用条件提供担保。 银行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债务人自然有偿还贷款的义务,保证人应当承担约定的保证责任。 因此,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是银行信用安全的重要保障。 如果担保人因担保合同中的提示义务而轻易免除责任,将不利于金融秩序的稳定。

其次,银行在履行信贷合同中的通知义务时,必须将其与保险合同中的信息提供义务区分开来。 这是因为保险合同是典型的格式合同,重要条款均规定了免赔额。 在未告知被保险人情况下,主张保险责任的,免责条款无效。

三是《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第497条吸收了合同法解释二第十条的内容,不再要求不按照合同法确定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权利和义务未得到履行。 表明义务是规定无效的必要条件。

规定对照表

实用技巧

提示一:银行应履行贷款合同、担保合同中的一般提示义务。

首先,在显着位置(如扉页)注明“签字须知”,如“本合同是借款人(担保人)依据法律规定,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协商签订的。为了保障借款人(担保人)的合法权益,贷款人在此提醒借款人(担保人)充分注意有关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各项条款,特别是加粗内容。 二、对于合同中涉及借款人(担保人)的义务和承诺的条款,应当用黑体字标注。

提示2:不建议在信用合同末尾手写“声明”条款。

首先,法律没有强制要求。 其次,账户经理在实践中容易出现操作风险。 例如,该案中,账户经理为客户手写,导致一审担保人免责风险。 庆幸的是,二审法院改判了。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对此尚未形成统一看法。 全国各地法院对本文讨论的问题可能会有不一致的裁决。 少数法院支持本案一审法院的观点也就不足为奇了。 因此,建议银行要么多做少做,不要设立“申报”条款,要么加强内部管理,做到不让客户经理代签,由客户写。是他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