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征用的房屋属于继承该房屋的继承人之一。 与拆迁办公室签订的补偿协议有效吗? 实践中,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往往不统一,不少被征收人的产权也相对复杂。 北京市英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张悦将回答这个问题:继承房屋时,继承人之一与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是否无效?
被征收的房屋往往涉及两人以上,甚至四人以上,因为涉及继承。 当其中一方与拆迁人就其他共有人达成协议时,就会损害其他共有人的权益。 那么,拆迁补偿协议有效吗? 我们来看看相关的法律法规:
首先我们来看看法律按照效力等级是如何规定的?
《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房地产、动产,或者对共有的房地产、动产进行重大修缮时,应当经占共有财产2/3以上的共有人同意。股份或全体共有人必须同意,但共有人必须同意的除外。 所以,我们需要注意这篇文章:处置共有房产需要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另外,我们来看看与拆迁相关的行政法规有哪些? 这就是俗称的590号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的,公平补偿应当提供给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
所以我们需要关注这篇文章:对被征收房屋的业主应该给予公平的补偿。 遗产中的所有共同所有人都是被征用房屋的所有者。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补偿方式、补偿数额、支付期限等签订补偿协议。也就是说,在第二十五条中,我们可以通知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按照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期限、产权情况,与我基层全体共有人交换房屋所在地、面积、临时安置情况。 签订费用等补偿协议。
因此,从上述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出,如果拆迁人没有听取全体共有人的意见,也没有其他共有人的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那么所签订的补偿协议拆迁人背着其他继承人实施拆迁的,依法应当确认无效。
因此,当遇到此类不公平现象时,建议您找专门的拆迁律师团队来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