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房屋被拆迁 部分共有人未签字 安置补偿协议仍被法院认定有效房屋

时间:2024-01-10 22:28:46 作者:小编 字数:6091字

【介绍】

张红芳与父亲及其他兄弟姐妹合住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 拆迁开始后,她的父亲去世了。 未经张红芳同意,弟弟张红军凭其他兄弟姐妹的委托书与拆迁公司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 张宏芳认为,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存在恶意串通。 她完全不同意,安置补偿协议应该无效。

合租房屋被拆除

【案件】

张先生和他的妻子在上海某路拥有一套房子。 其妻子去世后,其子女张红芳、张红亮、张红光、张红娟、张红军、张先生同意共同继承该房屋。 业主登记为六人共同拥有。 户主是张先生,登记人是张红军。 房子是张红军租的。

2015年5月,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获得政府批准开发房地产项目,并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 具体拆迁工作由拆迁公司实施。 张先生及其子女合住的房屋已纳入拆迁范围。 拆迁开始后不久,张先生就去世了。 张先生去世前曾出具一份授权书,明确他的拆迁份额将由张宏芳负责。

由于张家人内部矛盾巨大,最终未能与拆迁公司达成安置补偿协议。 2017年3月5日,区建设交通委员会对该房屋作出房屋拆迁裁定。 判决裁定,给予张某一家一定道路、一定数量的安置补偿。 该楼101室有一套房屋,建筑面积72平方米,价值98万元。 此外,还将支付其他各项安置补偿费220万元。

领取奖励后,张红军持有除张红芳以外的其他共有人的委托书,作为户代表再次与被拆迁公司协商,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 安置补偿协议载明被拆迁人为:张红军等; 安置房为某路某栋101室,建筑面积72平方米。 双方还商定了其他安置补偿费、过渡费、搬家费等,共计220万元。 此外,双方还单独签署备忘录,规定除安置补偿协议规定的补偿和安置补助外,拆迁公司将适当给予共有人经济补偿40万元。 张红军等人承诺,给予该户的安置房将由张红芳享有。

协议签订后,拆迁公司支付了260万元。 其中,张红军是共有人之一,有户籍,因此获得补偿80万元。 张洪亮等三名共有人各赔偿60万元。 由于安置房仍在建设中,安置补偿协议尚未全部履行。

张红芳得知张红军与拆迁公司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后,立即向法院对张红军及拆迁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安置补偿协议无效。

张红芳认为,她是被拆迁房屋的共有人,包括她的户籍。 父亲去世前,给拆迁公司写了一封信,明确表示他的拆迁份额将由他处理。 现张红军恶意与拆迁公司串通,在未经本人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了安置补偿协议。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本人及张先生的合法权益,安置补偿协议应无效。

张红军认为,房屋拆迁事关他和其他共有人的共同利益。 拆迁公司也认为他有资格签订合同。 他还得到了张宏良和其他合伙人的授权。 他作为代表签署了安置补偿协议,为大家谋福利。 他不知道安置补偿协议是否有效应由法院依法判定。

拆迁公司认为拆迁是以户为单位,必须有签字代表。 原户主张红军先生已去世,其子张红军签署了该协议,该协议具有形式效力。 从补偿安置内容来看,补偿安置效果远远大于房屋拆迁裁定。 ,大于拆迁基地经营口径所确定的政策,不损害包括原告在内的各方利益,故不同意张红芳的主张。

【判断】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红军与拆迁公司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事实合法,有效。 为此,法院驳回张宏芳的诉讼。

部分业主未签字

【分析】

被拆迁房屋具有共有产权。 张先生去世后,其他共有人应协商选出签字代表,以维护全体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法律规定,对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补偿和安置。 被拆迁人视同拥有合法有效房产证的一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当拆迁当事人协商未能达成协议时,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曾作出行政裁决,但现行法律并没有禁止政府部门作出行政裁决后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因此,张家人可以与拆迁公司协商签订单独的安置补偿协议。

作为该房屋的共有人,张红军也是户籍成员,并持有除张红芳以外的其他共有人的委托书。 他当然有资格签署这份合同。 虽然他没有得到张宏芳的授权,但他对安置补偿协议有异议,这并不会使协议无效。

安置补偿协议适用标准面积房屋调换方式,符合法律规定。 综合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的事项以及拆迁人实际给出的补偿金额明显高于拆迁部门的裁定。 不存在遗漏股份或者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情况。 备忘录还记载,张红军等人同意安置房归张红芳所有。 ,所有共有人都获得了更多的利益。

律师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张红芳认为,张红军恶意与拆迁公司串通,擅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因此,该安置补偿协议合法、有效。

文章中人物姓名均为化名

法院仍认定安置补偿协议有效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按照合同履行义务的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