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处分共同财产,可能被认定为无效丨涉婚姻类民事典型案例确认行政行

时间:2024-01-10 22:28:46 作者:小编 字数:3717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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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8月2日上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六里人民法院在南泉路街道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近三年来辖区内婚姻民事案件基本情况。 当天发布的《六里人民法院婚姻民事案例精选》精选了10起涉及“假离婚”、未成年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等热点问题的典型案例。 审理过程中,法院将保护家属人身、财产、情感利益融为一体,在实现个案公正的同时,努力满足家属及家属的社会期待。 现将典型案例9公布:原告何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未经授权处置共同财产

可能会被视为无效

——原告何某与被告刘某赠与合同纠纷案

案件基本事实

何某某与任先生为夫妻。 2020年元旦,任先生不幸去世。在整理任先生的遗物时,他意外发现了一个“秘密”。 2016年至2019年,任先生多次向刘某某转账,累计金额345.5万元。 随后,他对刘某某进行了投诉。 把它告上法庭。 得知自己被起诉后,刘某讲述了事情的原委。 刘先生和任先生插队安顿时是情侣。 他们婚前就怀孕了。 然而两人的恋情遭到了男方父母的反对,两人无奈分手。 刘某某只能找私人医生堕胎,导致她永久失去生育能力。 任先生对此感到愧疚,所以一直在私下补偿他。 何某某认为,婚姻存续期间,任先生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转让给他人,严重侵犯其合法权益,刘某某应将收到的款项全部退还。

法官陈述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法律上属于配偶一方的除外。 除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重大决定,夫妻双方必须协商一致。 否则,一方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行为对另一方不产生效力。 本案中,任某出于愧疚,捐献金钱以补偿被告何某。 这种处分财物的行为符合普通民众的情感和道德,不违反公序良俗。 但其处分财产的行为不能损害配偶一方的合法利益,因此法院在查明赠与人财产状况后,区分了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 捐赠人向被告人刘某某捐赠婚前个人财产的行为合法有效,捐赠人对其财产的处分也合法有效。 依法撤销原告何某夫妇的共同财产,责令被告刘某退还所收款项的一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房地产或者动产享有共同所有权。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进行重大修缮或者改变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性质或者用途,应当经占共有人三分之二以上的共有人同意。必须获得股份或所有共同所有者。 但是,除非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权分配房地产或者动产的人将其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应当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 所有权:

(一)受让人转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价格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不动产、动产已经登记,或者不需要登记的不动产、动产已经交付受让人的。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所有权的,原所有人有权向无处分权的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财产权利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来源丨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高等法院供稿部门:民事法庭

(环境资源法庭、执行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