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为引浅谈法律文书的写作民事辩护状格式

时间:2024-01-10 22:28:45 作者:小编 字数:10195字

建筑合同案是我在法院工作期间遇到的最麻烦的案件之一,也是我从事律师以来遇到的最复杂、最棘手的案件之一。 鉴于此,在疫情封锁期间,我整理了一些经验,写下来与大家分享。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请随时通过私信沟通。 也欢迎就案件实质内容进行交流与合作。

民事起诉状是法律文件中广泛使用的文件。 它是提起诉讼的起点,也是案件审理最关键的焦点。 因此,如何写好民事诉状,是法律实践中必须高度重视且无法回避的问题。 下面简单回应一下,总结了写民事诉状时可能遇到的问题,希望对代理此类案件的同仁有所帮助。 特别说明:由于篇幅有限,仅限于建设者或实际建设者起诉索取工程款等类型的案件。

1. 列出各方。 当事人所要求的姓名、名称、地址等信息的明确等基本要求,并不是本文的重点讨论的内容。 重点考虑如何列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的权利和义务,充分保障应有权利。 股权问题。

(一)不存在举债、非法分包、非法转包的情况。 本案中,列出当事人比较简单,只要列出涉及建设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即可。 需要注意的是,在专业分包的情况下,分包商将总承包商列为被告。 对于是否将承包人列为被告并追究责任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是《司法解释一》第二十条中的六条违反合同相对性的条款是以劳务分包为依据的(民法通则有相关案例)。试行指导与参考),专业分包不得破坏合同的相关性。 但实践中,由于各地法院对于专业分包案件中承包商是否在未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的判决不一致,建议将承包商列为共同被告。

(二)存在借用资质、违规分包、违规分包等多方主体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情况。 一是实际施工单位通过借用资质、违法分包、违法分包等方式向承包商索取工程款。二是总承包商资质被借用、分包、违法分包等方式向承包商索取工程款。

首先,在第一个案件中,由于“借用资质”的原告与承包商建立了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被告应该是承包商,而能够列出借用资质的单位是本案中的第三人。 “非法分包、非法分包”等。实际施工单位作为原告向承包开发商主张权利的,应将分包商或非法分包商列为案件第三人。 上述两种情况所列出的结果虽然一致,但建立建设工程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主体不一致(合同对方当事人不一致)。

其次,在第二个案例中,合格贷款单位、分包商、非法分包商为原告向承包开发商主张权利,都是基于建设工程的建设合同关系。 虽然合同可能无效,但并不影响在建设工程的建设合同关系中,向承包人主张权利。 借用资质、非法分包、非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被列为本案第三人。

(三)其他应注意的问题

1、项目部是否可以列为当事人。 一般情况下,项目部不应列为当事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二条规定,只有依法设立并取得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才能享有民事诉讼权利。 。 项目部不符合该条件,不能作为当事人。

2、合作开发、共同开发房地产的当事人是否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实践中对此问题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合伙、共同开发房地产的合同开发商只要是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对人或者实际履行建设工程合同的当事人,即可成为必要的共同诉讼人。

(四)建议。 一般来说,尝试列出尽可能多的被告。 基本方法是在适当的基本前提下,列出尽可能多的被告。 一般来说,当被告为单位时,因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合并、分立等,或者基于合作开发、担保、破产管理、持股(交叉持股)、增补等法律关系,股东责任等,出现了新的可能的责任主体,应将其列为被告。 理由:1、多重被告名单不会产生额外的诉讼费用; 2.防止被告人遗漏,导致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不承担相应责任; 3、在承担责任主体较多的情况下,原告的合法利益的实现更有保障,有利于原告合法利益的最终、完整的实现; 4.在某些情况下,推动当事人之间进行调解对当事人有利。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在当事人下落不明且无法联系的情况下列出多名被告,则可能会因送达问题而导致诉讼进程延误,因此需要慎重考虑。 另外,由于建筑行业涉及实际施工人的借款、违法分包案件较多,如果实际施工人与施工单位(贷款人资质、分包商)之间不存在纠纷,实际施工人想通过施工索赔单位权利,在没有明显的实际建造者证据的情况下,不应将实际建造者列为当事人,建造者可以在不公开实际建造者的情况下直接签订合同。 在此情况下,普通法院将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可以适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也可以适用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率。

2、诉讼请求

一般情况下,施工单位或实际施工单位对承包商提出的索赔要求有: 1、终止合同或确认合同无效; 2、支付工程款; 3、支付逾期工程款和工程进度款利息; 4. 暂停付款、延误工期造成的损失; 5、确认涉案项目具有优先获得补偿的权利; 6、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7、承包商应在未清工程价款范围内支付价款(实际施工方起诉)。

(一)需要注意的问题

合同终止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建设合同 I) ) 第 9 条; 合同无效的依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四条。 2、缴纳工程费。 价格的确定主要根据双方的和解情况或委托司法鉴定确定的价格。 3、逾期支付工程款和工程进度款的利息。 需要明确项目支付利息计算的基数,从开始时间到结束时间。 4、停工、闲置造成的损失。 首先要证明停工或者停工的事实和原因,然后根据证据确定数额。 5、优先付款。 有必要明确《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是否规定了自行承包人应当在六个月内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以及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6、合同有效时,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确定。 合同无效的,按照《建设工程合同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处理; 7. 承包商的责任。 发包人查明发包人欠分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的建设工程价款数额后,应当决定发包人在所欠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向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然而,这个问题往往很难被发现,特别是在承包商不参与诉讼的情况下。 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如何裁决并未达成共识。

(二)建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涉及较多的法律事实、证据和争议点。 如何厘清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法律关系? 经验丰富的法官主要关注此类案件的诉讼请求。 罗列诉讼请求将导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狭隘”。 因此,本案各诉讼请求的设定必须清晰、完整、科学、规模适当。 起诉前,每项诉讼主张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及证据如何体现(如法官询问停工、停工体现了哪些证据这一事实)、具体开始时间、计算方法及计算金额必须清楚地了解每项诉讼索赔的内容。

三、事实与理由

(一)事实陈述

1.关于事实部分的书写,一个常见的误区是在事实部分用太多的笔墨,用大量的篇幅详细地陈述案件的争议事实,并试图以此说服当事人。判断或者影响法官对相关争议的判断。 但相反,如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诉状对事实阐述过多,可能会做出不利的陈述,尤其是在合同的有效性、是否存在借款、非法分包、违法分包、工程资金认定等方面。支付的工程款金额、逾期利息等都会产生影响,形成不利的自我认知。 此外,检方法官不会将民事诉状中原告的有利陈述作为定案的依据。 过长的篇幅也会让控方法官在诉讼开始时花费大量精力阅读诉状。 最终甚至无法掌握案件的关键事实,导致对律师的判断不专业,不利于后期诉讼的发展。

2.建议。 简单说明该项目由建设、承包主体、项目地点等基本要素组成,然后围绕诉讼请求部分陈述相关事实。 无论事实多么复杂,建议每项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限制在200字以内。 特别是事实不清的,避免出现在投诉中,如应付工程费、已付工程费等。

(2) 理由说明

民事诉讼中的理由一般是指法律理由,即与案件纠纷有关的法律规定。 事实上,陈述理由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往往需要专业的法律专业人士经过缜密的检索和深入的思考,才能在众多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中准确、恰当地找到对案件纠纷有效的因素。 。 法律要求并简洁明了。 然而,对于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相关法律规定并不多。 建议直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每项索赔的法律依据可以在随后的法庭辩论和陈述中详细讨论,以避免提起诉讼。

特别提醒:在阐述事实和理由时,请注意不要使用假设性问题、反问句,或者使用拟人、比喻等修辞手法。 请使用简单的陈述句来扩展。 注意写作的逻辑并解释每个事实。 何时,请标出一、二、三……等。

全部是一口气完成的,肯定有错误或者遗漏的地方,谢谢大家的批评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