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公司违法!二审:判决正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辞退、开除、辞退、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引起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员工工作年限的计算等。
本案中,公司声称双方劳动合同因于2021年7月22日到期而终止,公司并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对此,从上述事实来看,虽然公司向徐某发出《聘用函》告知其将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但合同起始日期是从其正式报到之日起计算的。因工作原因,而徐某实际加入该公司的时间也是2018年7月23日。由于双方后来签订的劳动合同注明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故该劳动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21年7月31日。双方之间的合同应当以书面劳动合同为准。 ,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21年7月31日。
基于双方劳动合同于2021年7月22日尚未到期,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书面通知徐某,劳动合同将于2021年7月22日到期,公司决定不予解除劳动合同。续订劳动合同。 而2021年7月22日,徐某某办理了离职登记备案手续,明显缺乏法律依据,构成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赔偿金。
扣除公司已向徐某支付的经济补偿后,由于双方对仲裁裁决中的赔偿差额金额无异议,因此公司应向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赔偿差额93042元。 。
但该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不同是因为公司内部合同流程系统记录徐某的劳动合同起始日期为2018年7月23日”。原因是内部工作人员误认为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21年7月22日,这类似于用人单位未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未履行劳动合同的程序缺陷。不构成非法解约。”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与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21年7月31日终止,但公司于2021年7月22日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理由是劳动合同已终止。已到期。 该合同明显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
对于公司双方误认为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21年7月22日的说法,徐某不予认可。 公司声称这只是程序缺陷而非非法解约的说法也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也很难这么做。 采用。
一审法院认定公司构成非法解约,并无不当行为。 因此,公司上诉请求不支付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93042元,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本文各方均为化名。
每日经济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