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二手房住了4年,直到换了房子卖了才知道这是“鬼屋”。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近日就一起涉及“鬼屋”问题的二手房交易纠纷作出判决。 认定构成重大误会,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被告吴某返还货款158万元,损失94万余元。 元。
2016年6月,王某以158万元从首任房主吴某手中购买了天河区一套房产。 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于同年10月完成交易,并办理了房产过户。
2020年9月,为了置换房产,王某将涉案房屋出售给朱某夫妇。 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价为275万元,并于11月完成付款及房产过户。 不久后,朱某和妻子听邻居说,这栋房子其实是“鬼屋”。 经与第一房主吴某核实,吴某承认其妻子多年前确实在屋内上吊自杀。 王某这才得知,屋内发生了非正常死亡事件,而他居住了4年的房子其实是“鬼屋”。 朱某夫妇立即向法院申请撤销与王某的购房合同。 法院判令王某返还朱某夫妇275万元,并承担律师费。
王某认为,“鬼屋”是签订合同的重要事实。 吴某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并未提及房屋内非正常死亡的事情,这显然是故意隐瞒,误导其购买房屋。 王某随后将吴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吴某返还购房款158万元,并赔偿损失118万余元。
天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在出售涉案房屋时未向王某如实透露房屋发生非正常死亡的情况,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秩序、良好道德。 双方就涉案房屋签订的买卖合同因重大误会而签订。 合同。 法院遂依法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吴某退还货款158万元,赔偿损失94万余元。 王某必须将房屋登记恢复到吴某名下。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钟晓丹)
生活在城市并不容易。 很多人努力工作只是为了拥有一个“舒适的地方”。 虽然法律对“鬼屋”没有准确的定义,而且“鬼屋”的属性并不影响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但会严重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 因此,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出卖人必须充分履行合同披露义务,如实、全面地介绍房屋状况; 购房者还应对房屋的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深入的调查,不仅要清楚房屋产权登记状况、是否有共有人、是否属于共有财产等。还应向物业公司和邻居询问房屋是否发生特殊事件等,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后再决定是否签订购房合同,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