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管理和职工行为,保护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及其他配套法律、法规,结合企业情况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企业和全体员工。
第三条 职工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障、享受社会保险福利。 同时,必须履行完成劳动任务、提高专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法规、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等义务。 。
第四条 企业有义务支付职工劳动报酬,提供劳动安全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权、工资奖金分配权、制定劳动合同的权利。依法健全规章制度。
第二章 招聘与聘用
第五条 企业用人的基本原则是公开招聘、平等竞争、严格考核、择优录取。 申请就业的员工享有平等权利,不受歧视。
第六条 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一般年满18周岁(须年满16周岁),持有有效身份证件;
(二)身体健康,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三)持有国家认可的学历或者技能证书;
(四)加入公司时未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第七条 企业招用员工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必须符合拟聘岗位和岗位的任职资格。 企业有权调查核实职工提供信息的真实性,有权了解、检查职工的身份证明、学历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对伪造虚假信息、虚假证明的,公司经核实后有权拒绝录用或者依法终止劳动合同。
第八条 企业对应聘者提供的信息进行审核,经初审、复试后从符合招聘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取,通知应聘者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名手续。 逾期逾期的,取消其聘用资格。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九条 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与职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限的劳动合同。 必须由员工本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印章。 每一方各持有一份。
第十条 企业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为一个月; 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为两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纳入劳动合同期限,计入企业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劳动合同的变更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应当保存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副本。
第十二条 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限内,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顺延至医疗期、孕期、哺乳期满时。和哺乳期。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满,企业需要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并在30日内签订新的劳动合同; 不续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
第十四条 员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在试用期内可以提前三天通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因个人原因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聘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徇私舞弊,给企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改正后拒不改正的;
(五)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危险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七条 对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企业应当自职工办妥证件、资料、公用物品等移交手续之日起15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移交手续。 .,并发出《终止(取消)劳动关系通知书》。
第十八条 企业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在办完工作交接手续后一次性支付。
第四章 工作时间
第十九条 企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休息一天,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试行特殊岗位从业人员不定期或综合计算工时制度。 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如下:上午:7:00~11:00,下午:13:00~17:00,傍晚:19:00~23:00,深夜:1:00~5:00 00
第二十条 企业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可以与职工协商延长每日工作时间,并依法安排职工在休息日加班。 一般每天不超过1小时。 如果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必须保护员工的身心健康。 在此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二十一条 员工自愿加班的,必须填写加班申请表,报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加班。 员工未经许可不得加班,违者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建立劳动考勤制度,记录员工出勤情况,统计加班时间,与员工核对并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员工因公外出,无法核对考勤情况时,部门主管必须出具补充证明,并报人力资源部门备案、更正考勤记录。
第二十四条 员工必须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工作时间内,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
第二十五条 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XX省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的社会活动,参加企业或者企业工会组织或者批准的各种文化、体育和社会活动的,企业视为已支付正常工作工资。
第五章 休息与休假
第二十六条 企业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二十七条 休息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章 工资福利
第二十八条 企业实行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含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技术补贴)、计件考核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等。以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或单价协议)为准。 基本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报酬。
第二十九条 职工的基本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以现金或者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的方式支付工资。 发放工资时向员工提供自己的工资单,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当月工资应在下个月15日前支付。 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工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
第三十二条 企业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三十三条 员工因工作任务加班的,公司应当尽力安排员工补休。 公司不支付补休加班费。
第三十四条 企业职工患病或者因工伤以外的疾病停止工作的,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按照不低于80%的标准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补助费。其基本工资的%,最低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收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自身过错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可以要求职工赔偿。 补偿金额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每月扣除金额不超过员工基本工资的20%后,发放工资。 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依法克扣、减少职工工资的,不构成克扣工资:
(一)职工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扣除依法补偿给企业的费用;
(四)人民法院出具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载明应由职工承担的赡养费、赡养费、赡养费等;
(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者费用。
第三十七条 因职工以外的原因停工、停业或者停业持续一个工资支付期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企业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合同; 停工、停业、停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期的,职工不得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职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七章 社会保障
第三十八条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相关社会保险。 费用由企业和个人依法分摊。
第三十九条企业不断改善和改善职工的食宿条件和各项福利待遇。
第八章劳动安全卫生
第四十条 企业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改善作业环境,确保设施、设备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定期对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进行体检。
第四十一条 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部门领导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总经理对企业的安全问题全面负责。
第四十二条 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
第四十三条 企业必须认真落实安全监控制度,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组织安全卫生检查,及时整改各类事故隐患。 切实加强安全源头管理,对危险场所设备设置警示标志,实行专人负责制。
第四十四条 从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安全卫生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服从管理,不得违规作业,确保自身和他人的安全和健康。
第四十五条 对符合工伤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 医疗期间,依法支付医疗费、生活费等相关福利。 伤残评定后,依法支付相关待遇。 。
第四十六条 发生职工伤亡事故,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事故的,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章 培训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行岗前培训、职业培训、转岗培训和专项技术培训等制度,促进员工综合技能和素质不断提高,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正常运转。
第四十八条 企业人力资源部门应当对新录用的员工在报到之日组织岗前培训。 具体内容包括企业简介、劳动合同和员工守则、工作注意事项、安全健康、质量理念、行为规范等教育,让新入职员工对工作流程和辅助生活功能有基本的了解。
第四十九条 企业为了适应岗位要求,提高职工适应工作的能力,开展职业培训。 主要内容包括管理技能、沟通艺术、操作技能、供应营销与采购、技术研发等。
第五十条 对转岗(转岗)的员工,企业应当采取分类、分派等形式有序开展转岗培训,促进员工工作技能的提高,适应新岗位的要求。尽快定位。
第五十一条 企业经组织、人力资源等部门筛选后选拔专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后,与其签订协议,约定服务期限。 员工违反服务期协议的,按照未履行的月数(或年数)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支付违约金。
第十章 保密制度和竞争限制
第五十二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由企业保守秘密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相关协议、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第五十三条 企业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等。 、模型、模具、技术文件、操作手册等; 商业信息包括客户名单、客户订单、营销计划、采购信息、财务信息、进货渠道、产销策略、经营目标、经营项目、管理知识、供应信息、内部文件、会议纪要、经济合同、合作情况协议等
第五十四条 企业应当有专人负责含有保密信息的文件、资料的管理。 建立文件、信息登记、借用、保密制度,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或交出机密文件。
第五十五条 员工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 除履行职责外,不得使用公司商业秘密,不得将公司商业秘密泄露、公布、发布、出版、传授、转让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向他人泄露或者利用公司商业秘密谋取利益。私利。 益处。
第五十六条 员工调动、辞职时,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保管的机密文件或者其他物品移交给企业,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五十七条 未经企业许可,员工在职期间不得为自己或者他人经营与企业相同的产品和项目。
第十一章 奖惩
第五十八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意识,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提高生产经营效率,企业对表现突出、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 奖励分为表彰、表彰、信用、晋升等。 等待。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奖励:
(一)员工思想品德良好,关心公司,遵守规章制度,服从安排,超额完成工作任务,被评为优秀员工;
(二)在生产工作中,为企业节约能源、降低成本、优化环境等作出较大贡献;
(三)消除事故隐患或者抢救重大灾害,表现突出,维护国家和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四)在产品开发、工艺工装、技术改造、劳动保护等方面作出发明创造或者提出合理性建议,实施后证明有效、产生效益并作出重大贡献的;
(5)举报违法行为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使公司免受重大损失;
(六)经营业绩优秀或者销售、客户服务有特殊成绩;
(七)代表公司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文化体育比赛,为公司争得荣誉,或在公共关系方面有专题、具体的表现,以提升公司的声誉。
(八)有其他特殊业绩,成为企业典范的。
第六十条 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工作秩序,严明纪律,企业对违规违纪、表现不佳的员工实行纪律处分制度。 具体内容按照企业制定的《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罚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员工对公司的处理不满意的,有权提出申诉。 通常的投诉程序是:向人力资源部(室)陈述事实和理由,人力资源部(室)牵头组织投诉人与部门进行调解。
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
第六十二条 企业应当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企业代表等组成。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履行。
第六十三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的,应当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如果您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章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规章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体现。 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按照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本规章与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有冲突的,以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协议)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法律规定更新时,应当以公告的形式予以补充或者更新。
第六十七条 本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并予以公布。 公司向每位员工发放《企业劳动管理规章制度手册》,作为已向员工披露的证明。
第六十八条 本规章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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