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合同无效民事诉状样本 第一部分:民事诉状 民事诉状 原告: ,男,今年年月日出生于 ,现住地。联系电话: 。 在这里您可以选择三个人作为代表。 只需复制并粘贴上述格式即可。 被告:青岛昆仑饭店。 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金湾路6号。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与青岛奥星健身有限公司提前解除泳池租赁合同无效; (2)判断泳池澳星会员在新开业的原泳池继续享有原会员卡权益; (三)判决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1日,青岛昆仑大酒店(以下简称昆仑大酒店)与青岛奥星健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星)就其酒店内6号游泳池签订了协议。青岛市市南区金湾路。 泳池租赁合同有效期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合同内容为奥星公司以出售会员卡的方式经营泳池; 后来在2016年12月,租赁合同尚未完成,到期后,明知奥星大量发行会员卡且存在欺诈的可能,仍与奥星签订租赁合同终止租赁,给奥星造成巨额损失。侵害会员合法权益的; 属于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新开业的游泳池与昆仑饭店之间的关系应该有证据证明继续履行这一要求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有关法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XXX市人民法院原告:XXX年XX月XX日第二章:农村房屋买卖纠纷起诉状农村房屋买卖纠纷民事起诉状原告:张某,朝阳区石各庄村农民,北京。 地址:北京 电话:被告人:张某,北京市人。 地址: 案由:房屋买卖纠纷 诉讼请求: 1、确认原被告与被告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依法有效。 2、法院判令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226号房屋(除西厢房一间外)归原告所有,并责令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手续变更宅基地使用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2016年5月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平房乡石各庄村226号的房屋(不含西厢房)出售,北京市朝阳区。 给原告的价格为55000元。 该合同经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石各庄村委会确认。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支付了价款,被告交付了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证。 原告也将户籍转移到医院,并长期居住在医院。 原告多次请求被告配合原告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手续,但被告拒绝。
2016年9月20日,被告离开医院。 被告突然要求原告无条件搬出医院,理由是她的名字登记在医院宅基地使用权证上,且出售农村房屋属于违法行为。 原告认为,农村房屋可以在村民之间买卖,原买卖协议有效。 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针对被告的无理要求,原告与被告多次交涉未果。 因此,我向你们法院提起诉讼。 请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原告:2016年10月民事诉状原告:王毅,男,60岁,汉族,现住武汉市青山区#####号,身份证号:420167############ 原告:王二,男,1962年#月#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湘潭市### #########,身份证号码:430304############原告:王三,女,1953年#月#出生,汉族,现住武汉## ###############,身份证号:420167##########原告:王四,女,1956年#月#出生,汉族,现住湖南省湘潭市###########,身份证号:430304#############被告人:王武,男,1958年#月#出生,汉族,现住湘潭市########号####,身份证号:430########## 诉讼请求:1、指令确认位于#的房屋########## 位于湘潭市岳塘区岳塘街,为原告、被告共同所有;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理由:原告王一、王二、王三、王四与被告王五系兄弟姐妹。 他们的父亲是王#(于199年#月#去世),母亲是蒋#(于2016年#月#去世)。 XX年#月#,姜妈妈#买下了她和丈夫王#共同居住的岳塘区#########的房屋产权,并办理了房产证(房产证)。证件号码:潭房权证,湘潭市#####号),房屋所有人登记为蒋#。 蒋#于2016年#月#去世。原告应作为法定继承人参与遗产分割。 但被告王武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以独生子身份,利用伪造的相关手续,向湘潭市####公证处申请继承遗产公证。 公证处于2016年#月#号向被告人王武出具了(2016)探岳政民字第###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人王武是江#的独子、唯一的继承人。 随后,被告人王武凭公证书到湘潭市####房产管理局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证编号:潭房全正粤塘区####号),并离开了母亲姜#,位于#######的房子是他自己的。 后,原告获悉被告王五通过不正当手段取得其母亲姜#留下的房产,严重侵犯了其合法权益,遂向湘潭市###司法局和湘潭市公安局举报。 ####湘潭市公证处多次。 事实。 现,湘潭市###公证处出具的(2016)潭粤政民字###号公证书已被依法撤销。
被告人王武办理房屋(位于######)过户手续的关键依据已不复存在。 综上,被告人王武采用不正当手段,欺骗湘潭市####公证处,办理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公证事项,从而办理了位于#####的房屋过户手续。 #. 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依法享有的继承权,各原告均有权继承本案涉案房屋的相应份额。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现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查明事实,作出公正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写人:年月日第三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状(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起诉状,原告:苏州***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 被告:南京****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原、被告分别于2016年5月24日和2016年7月20日签订的两份买卖合同,并判令被告返还已收货款332250元。 2、请求判决确认被告严重违约,并承担袁某的违约责任。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5月24日签订了一份总金额为10000元的销售合同(合同号:100524),约定被告向原告供货单价为25000元,品牌为原告。名称“三星”,8组46英寸液晶拼接屏,规格型号为460AA04-V(1366*768分辨率,360W/台低功耗,5万小时使用寿命)。
2016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又签订了总金额12万元的销售合同(合同号:LFT100720),约定被告向原告供货单价2.5万元,品牌为“三星”和规格。 4块46英寸液晶拼接屏,型号为460AA04-V(1366*768分辨率,360W/台低功耗,5万小时使用寿命)。 上述两份销售合同除合同总价外,文本内容完全一致。 两份销售合同第六条“质量标准”第一款均规定:“乙方保证本合同货物为原厂家生产的全新且从未使用过的设备,其规格和技术条件符合规定。两份销售合同第十条“违约行为及责任界定”第一款规定:“未按照合同条款履行职责的,视为违约因违约造成工程延误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金额计算方式为:合同总金额的%/按日计算*延期天数。 上述合同还约定,由被告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 在两份销售合同所附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中,被告承诺其提供的液晶拼接屏具有以下特点:“1、全系列产品均采用三星液晶拼接屏,其中40英寸以上均采用三星全球领先的DID液晶拼接屏……”2016年7月16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8块46英寸液晶拼接屏。 被告在随附的《设备收货单》中标注产品名称为“46英寸液晶拼接屏”,规格型号为“460AA04-V”,原告工作人员确认了发货数量。
2016年7月23日,原告收到被告交付的4块46英寸液晶拼接屏。 被告在随附的《设备收货单》中标注该产品名称为“46英寸液晶拼接屏”,规格型号为“LTI460AA04-V”,原告工作人员确认了发货数量。 由于被告提供的两批货物的《设备收货单》中均无“品牌”栏目,原告工作人员在收货时并未核对设备品牌。 2016年8月,被告将设备移交给原告,但未提供设备检测报告及证书,也未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分批支付了上述货款。 截至2016年1月28日,原告已向被告支付人民币332,250元(占两份合同总额的%),而被告仅支付人民币5万元。 发票。 余款32250元,因被告未开具发票且未履行赡养义务,原告未支付。 这批设备自投入使用以来,只使用了十几次,总共不到三十个小时。 但问题不断,与被告承诺的使用寿命(本文来自:博旭范文网:确认合同无效的民事起诉状)5万小时相差很大。 2016年11月21日,原告工作人员对上述设备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被告提供的液晶拼接屏背面标签上显示的型号为PD46N3。 然而,撕下标签后,他们发现上面覆盖着一层设备型号标签。 ,显示液晶拼接屏的实际型号为PD46N2。
经查看,两个标签显示,这两款机型均为三星品牌。 PD46N3液晶拼接屏的市场单价约为24000元,而PD46N2液晶拼接屏的市场单价约为8500元。 因此,我们认为: 1、被告以次充好,具有诈骗故意。 原告请求撤销上述两份销售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合同款332250元。 如上所述,被告在销售合同和承诺书中约定/承诺其产品为三星品牌,品质优良(1366*768分辨率、360W/台低功耗、5万小时使用寿命)。 原告根据其陈述和承诺,与被告签订了上述两份销售合同。 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三星牌液晶拼接屏,型号为460AA04-V,每台价值25000元。 但发货时货物表面显示的型号为三星PD46N3。 被告为了获取巨额非法利润,故意使用“PD46N3”标签掩盖设备真实标签(“PD46N2”),且实际交付货物的单价远低于该设备的单价。应交付的货物。 从被告故意隐瞒交付设备的品牌、规格、型号的事实可以看出,被告在签订合同时具有以次充好、故意实施欺诈的意图,从而导致原告签字与被告签订的合同违背其真实意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被告采用欺诈手段,诱使原告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上述买卖合同。 原告有权请求撤销上述两份销售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货。 原告已支付人民币332,250元(大写字母:人民币332,020,205元)。
2、基于被告欺骗、冒充劣质、交货不一致、严重违约等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1万元的违约责任。 如上所述,被告应交付的货物单价为25000元,但实际交付的货物单价仅为8500元。 交付不一致部分的货款占两份合同标的物总额的%。 如此一来,合同的目的就无法实现,这显然是严重的。 违反合约。 上述《销售合同》文本是被告提供的带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增加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限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限内通知出卖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期限的限制。”由于被告在销售液晶显示器时故意隐瞒其真实型号拼接屏,即被告在交付其提供的标的物时已充分明知其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故原告有权在上述使用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和交付不合格异议原告于2016年11月21日发现被告交货不符后,立即于当月28日致函被告,要求其作出解释,但被告拒绝联系或回复该信函。 两份销售合同均约定被告在收到定金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协议交货。 原告于2016年7月22日按照两份合同分别支付了首付款122250元和60000元。 被告应按照约定最迟于2016年8月1日交付货物,但交付不符合要求。 按照约定,且符合约定的货物至今尚未更换,截至目前(2016年12月28日)逾期交货已达515天,故公司应承担不一致交货的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等违约责任。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 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根据上述两份销售合同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的,视为违约……违约金数额为计算公式为:合同总金额的%/日*延迟交货天数。 被告需承担延期交货违约金(=36.45万元*%/天*515天)。 综上,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我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向你们法院提起诉讼。 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苏州***人民法院 作者:苏州***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人: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吴晓律师 2016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