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合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约定或者依法解除合同,经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或者一方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 实践中,对于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存在不同理解。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约定解除条件或者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的,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解除合同。符合民法典的规定。 》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合同解除的效力自合同解除的通知到达对方当事人时生效。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合同终止的通知到达对方,且对方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内未提起异议诉讼,合同即告终止。
由于合同解除的效力关系到合同解除后各方的责任和救济,了解并有效利用合同解除通知的效力有利于维护守约方的权益。
01
合同解除效力的认定
关于合同解除的效力,从立法和实践的角度,我们同意上述第一种观点,即如果满足解除条件,则当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即告解除。 从立法规定看,《民法典》第565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形式要件,即“一方当事人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562条第2款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条件,第563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条件。 无论是合同解除还是法定解除,都是合同解除的实质性要件。 符合合同解除的实质和形式要求的,可以终止合同。 根据第二种观点,独立认为符合民法典第565条的规定,即一方当事人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后,如果另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则合同终止。一方在异议期限内不履行或提起诉讼,相当于授予合同一方随意解除合同的权利,这将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严重损害合同的严肃性。合同,不利于维持经济有序发展。 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四十六条对此问题做出了很好的回应。 该条规定:“只有具有法定或约定终止权的当事人才能通过发出通知的方式终止合同。 无解除权的一方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的,即使对方在异议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也不会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因此,一方解除合同,必须同时满足合同解除的形式和实质要求,以限制解除合同权的滥用,保护守约方的利益。 我们通过两个案例来看滥用限制解除合同权的情况。
情况1
青岛罗仕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三元色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鲁02民终12056号)
三元色公司向罗仕达公司购买口罩机,但未签订书面销售合同。 三元色公司向洛世达公司支付了全额货款,洛世达公司也将口罩机交付给三元色公司使用。 随后,三元色公司以涉案口罩机交付后无法正常使用、罗仕达公司构成根本违约为由,请求解除双方销售合同。 洛士达公司对此并不认可。 法院认为,涉案口罩机销售合同已合法签订、履行完毕。 从证据和本案查明的事实来看,三元色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向洛世达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催告函。 合同,同时向罗仕达公司提出口罩机质量问题的异议,无法证明口罩机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双方销售合同终止。 因此,三元色公司提出终止双方销售合同,罗士达公司、怡和昌公司要求返还货款的请求不予支持。
案例2
成都金字汇房地产有限公司刘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川01闽中15212号)
金字汇公司在与刘海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补充协议》第二条第三款中规定,“买受人30日内无法取得抵押贷款的,应当与开发商另行协商其他付款方式,签订相应的房屋买卖合同后,他主张以《补充协议》为依据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而刘海则主张继续履行合同,法院认为,金字汇公司作为开发商,无法提供证据证明两人双方在贷款无法办理后约定了其他付款方式,或者要求刘海支付剩余货款但刘海没有同意,故刘海未按规定付款不构成违约。约定时间后,金字汇公司不能依据《商品房销售合同》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02
根据商定的终止条件申请终止合同通知
如果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行使解除合同权的条件,那么解除合同的方式就显得尤为重要。 民法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理由。 出现解除合同事由时,合同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该条赋予合同双方约定解除合同条件的自由。 当出现解除合同事由时,守约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在哈密齐齐物流有限公司与新疆交通吐哈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22)新22民终31号)中,双方在《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承包经营期间,如因上级政策变化或工作需要,公路局收回经营权的,公路局提前半个月通知奇奇物流终止合同。 上述合同因政策变化或工作需要,以收回经营权作为合同终止的条件。 清除。 同时约定提前半个月通知对方。 但通知方式尚不明确。 案件查处显示,“2020年11月2日,新疆交通投资公司、公路局向齐齐物流公司发出通知,要求齐齐物流公司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配合公路管理。 局方将哈密服务区全部营业场所及承包资产移交给新疆交通投资公司。”据此,此处的通知应为书面通知。法院认为,交通运输局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在公路改革中将全区公路资产转让给新疆交通投资公司,这种情况属于合同中规定的上级政策的变化,符合协议的终止条件。
我们建议终止合同的方式要明确。 例如,约定通过短信、电子邮件、微信、QQ等指定通讯方式将文件发送给对方,文件到达对方指定的接收方式时即视为已送达。
03
根据法定终止条件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的应用
法定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时,一方当事人可以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 本条规定的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身行为表明不履行其主要义务的; 一方迟延履行其主要义务,并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其主要义务的。 未能履行职责; 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不可抗力通常指疫情、自然灾害、政府行为、异常社会事件等,如北京卡勒花尔舞蹈培训中心与百慕大(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21)京0116民初号) 8870),因疫情原因,演出合同未按约定履行,双方未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 羽衣甘蓝花卉中心请求解除合同,法院予以支持。
除不可抗力外,其他法定解除的情形通常是合同一方违反合同,通常表现为违约方不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的目的。合同的目的。 通过对大量案件的分析,法院在判断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时,通常以合同未能实现其目的作为标准。
例如,在李某与安徽汉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2021)皖03闽中第3327号)中,李某主张6套房屋的面积误差率涉案比例远远超过3%。 总误差面积达到30多平方米,瀚德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故行使其法定解除合同权利。 法院认为,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因涉案房屋面积相差超过3%而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因此不能认定瀚德公司构成根本违约,李某不能据此享有法定解除合同的权利。
又如龙联智能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思沃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合同纠纷案((2021)赣11民终1765号)。 法院认为,悬挂式输送系统是原告西沃德购买的。 系统的核心部分。 核心部分产品品牌的改变将导致整个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长链公司未取得斯瓦德公司的同意,也未擅自取得斯瓦德公司的后续认可。 改变悬挂输送系统品牌构成根本违约,斯沃德公司有合法权利解除合同。
04
合同终止通知送达后,我可以回去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吗?
存在约定或法定解除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以通知或者诉讼等方式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并在诉讼过程中改变主张,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则不予支持。 在李伟、陕西天柱房地产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5381号)中,法院认为,如果当事人直接起诉请求解除合同合同的解除,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确认解除合同的请求的,解除合同的时间当合同自诉书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时,合同成立。 2017年7月,李伟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涉案合同。 人民法院已向天柱公司送达诉状,表示解除合同。 2018年7月,李伟将解除合同请求变更为继续履行合同请求。 虽然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变更诉讼请求的规定,但其诉讼请求变更时间晚于天柱公司回复同意解除合同的时间,故维持判决。 涉及合同终止。
律师建议
为了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促进交易安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合同解除后的救济措施。 并且该条第二款还规定,因违约而解除合同的,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司法实践,建议合同当事人根据各自的合同目的,尽可能列出符合解除合同的具体情形以及解除合同的通知方式。 。 当事人对通知方式没有约定或者一方未通知另一方的,可以直接提起诉讼或者依法申请仲裁主张解除合同的,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院提起诉讼机构确认索赔后,将投诉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后,合同终止。 同时约定合同解除后对方承担的赔偿责任。 例如,买方可以在销售合同中约定,如果卖方未能在约定期限内交付货物,买方可以解除合同,要求卖方返还预付款或定金并承担一定比例的违约金。合同总金额作为违约金,以在诉讼中维权。 法院在做出判决时可以有证据作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