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控腾出房屋的人并不知道,他的房子6年前就已被“分割”。
第三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调解协议
生效六年的调解协议可以通过诉讼撤销吗? 家住通州农村的老人王文娟提起第三方撤销诉讼,请求法院撤销6年前那封与她利益相关但她并不知情的调解书。 2010年,王文娟的姐姐及其家人提起诉讼。 ,将王文娟居住近30年的房屋所有权转让。 如果不是2015年姐姐家人要求腾出房子,王文娟至今仍被蒙在鼓里。 第三人的撤销之诉正是法律向公民提供的司法救济。
在这所房子里住了近三十年,我的侄女突然要求腾出房子。
王文娟今年83岁。 她退休前在城里工作,有城镇户口。 20世纪90年代,老人退休了,打算回到通州农村安度晚年。 但由于政策规定,城镇居民无法购买农村宅基地,老人的想法始终没有实现。
1996年,在村委会的建议下,老人想出了一个折衷方案:一直住在村里的妹妹王文丽申请,如果成功,他就出资建房。 同年7月,经村所在乡建委批准,王文利获得了面积0.3亩的旧宅基地。
此后,王文娟夫妇又花钱翻新了宅基地上的老房子,盖了五间北房,从此居住至今。
2015年6月开始,该村棚户区改造工作启动,拆迁补偿工作也正在进行中。 经评估,王文娟居住的房屋可获得拆迁资金200万元以上。
2015年8月下旬,王文娟突然收到法院的起诉书。 当她打开一看,发现起诉她的人竟然是她妹妹王文丽的女儿潘小云。 诉状中,侄女以“除扰民”为由,要求姑姑、姑父搬出房屋。
潘小云在诉状中称,两被告居住的房屋是其母亲王文丽于1996年申请获得的农村个人住房建设用地许可证。“2010年,原告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通过诉讼。 现在房子正面临拆迁。 被告拒绝配合,继续在此居住。”原告要求被告腾出涉案房屋。
老两口一惊,纳闷:“房子是我出钱盖的,别人却通过诉讼来确定所有权,这是怎么回事?”
6年前,一家人分房,法院判决撤销调解协议。
经过多方询问,王文娟才得知侄女所指的“2010年诉讼”具体内容是:2010年4月,潘晓云作为原告将父母和弟弟告上法庭,声称上述房屋归她所有。 我和妈妈出资翻修,但我哥哥没有。 潘小云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属于他。 经法庭调解,原被告达成协议。 调解书称,双方同意涉案房屋归潘小云所有。
在王文娟看来,姐姐一家恶意串通捏造事实,这份调解书不应该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如何通过司法渠道确认这一点呢? 王文娟的代理律师、北京同平律师事务所薛鹏律师发现,老太太的遭遇完全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第三人诉讼”范畴。
因此,王文娟在律师的建议下,于2015年9月向法院提起第三方撤销诉讼,请求法院撤销2010年的民事调解协议。
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交了2000年民事判决书。 该案被告为王文娟的丈夫马建鹏、王文丽,原告为同村村民。 村民认为马建鹏在他家旁边修建的厕所影响了他的出行,要求拆除该障碍物。 被告之一王文丽在判决书中表示,“该宅基地属于她所有,但房屋、厕所是马建鹏盖的,与她无关”。 法院随后证实了王文利的说法。
在本次庭审中,法院还查明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潘晓云具有城镇户口的事实。 2016年7月,法院最终裁定,王文娟夫妇作为涉案房屋的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2010年的调解协议有法律依据,应予支持。
潘小云后来向中院提起上诉,但案件中途撤回。
链接·解读
法院在提起第三方撤销诉讼时,重点审查三个方面:
房山法院法官陈子熙表示,第三方撤销制度的建立,为案外第三方提供了便捷的司法救济渠道。 需要说明的是,第三人的撤销诉讼获得法院支持,并不意味着法院对前一诉讼标的物作出了新的裁决。 如有争议,双方仍需分别提起诉讼。
“但从某种意义上说,第三人的撤销行为是对法院司法权威的挑战。因此,法院在审查案件时会非常谨慎和严格,特别是原告的主体资格、程序条件和实体条件。” ” 陈子熙法官说道。 以下三起案件均因不符合这三个方面的法律规定而被驳回。
情况1
并非所有局外人都是第三方
孙媛和丈夫一共生下了9个孩子,其中就包括张楠。 后来,她的丈夫因病去世。 因原租用的公房被拆迁,孙原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购买当地安置房预售合同》,在朝阳区购买了一套房产,孙原为产权人。 合同记载,被安置人为孙原、张楠及张楠的女儿小张。
孙原去世后,张楠与其他9名子女就涉案房屋的继承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法院最终确认张楠与其他9名子女共同继承涉案房屋,并出具民事调解书。 小张对此表示不满,认为上述调解书侵犯了他作为拆迁人对安置房的所有权,遂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调解书。
法院认为,本案诉讼标的是继承关系。 小张基于安置人口的权利不属于继承纠纷法律关系的范围。 其不具备独立主张权利的第三人资格。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小张的起诉。
案例2
诉讼时效不能超过6个月
2010年,龚明超的女儿以财产分割为由,将父母及弟弟龚果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涉诉房屋内的财产。 随后,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
2013年,龚果与妻子李湘离婚。 2014年2月,李响向法院提起第三方撤销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调解协议,理由是其未参加诉讼且不知晓该调解协议。 法院在审查中发现,在2010年家庭分居及遗产分析案中,李响虽然不是当事人或代理人,但他以家庭成员的身份出庭并参与诉讼并在法庭笔录上签字。
法院认为,案外第三人因不能归咎于本人的原因不参加诉讼,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向法院提起第三方撤销诉讼。 但由于李湘提起撤销诉讼的时间超过了六个月的诉讼时效,法院驳回了她的请求。
案例3
是否损害第三人的权利
2013年,金燕和妻子马良将老房子捐给了两个孙女。 后来,老房子面临拆迁,老人的女儿们站出来反对之前的赠与协议。 他们说建房子的时候也出钱了。
2014年,金燕、马良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将两个孙女告上法庭。 经过一审、二审、再审,法院认定赠与合同有效,驳回了两位老人的诉讼请求。
2016年,老人的两个女儿提起第三方撤销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院认为,涉案判决并未对涉案房屋、房屋的份额进行实体分割或确认,结果没有损害两原告的民事权益,也没有影响具体的诉讼结果。他们通过合法途径在拆迁中主张权益。 法院最终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本文涉及各方均为化名)
本报记者 张宇 J223
王锦辉H120图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