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一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等中国有关法律,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我们同意共同投资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昆明市合作企业,特签订本合同。
第二章 合作方
第一条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是:
中国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企业。 它在中国注册,其法定地址是中国市区的街道号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 国有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依法设立的企业。 它在该州注册,其法定地址位于。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国籍
第三章 合作公司的设立
第二条 合作各方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国设立合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中国的规定。
第三条 合作公司名称为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
合作公司法定地址为:省或市路号
第四条 合作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第五条 合作公司的组织形式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合作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合作各方根据各自的合作情况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章 生产经营的目的、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合作公司的经营宗旨是基于增强经济实力的愿望,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产品,在质量、价格等方面具有国际市场领先地位。合作与技术交流。 竞争力,提高经济效益,使各方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七条 合作公司的生产经营范围是:
第八条 合作公司的生产规模如下:
1、合作公司投产后的生产能力是。
2、随着生产经营的发展,生产规模可扩大至年产量。 产品品种将不断发展。
第五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作公司投资总额为人民币(1万美元)。
第十条 合作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美元),其中:甲方以美元占%,乙方以美元占%。
第十一条 合作各方应提供以下合作条件:
甲方:
乙方:
第十二条 合作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合作各方按照出资比例分期缴纳。 每期支付的金额如下:
第十三条 合作方将全部或者部分合作条件转让给第三方的,必须征得合作对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一方转让全部或部分合作条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六章 合作方责任
第十四条 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外,合作各方均应履行以下责任:
甲方职责:
办理设立合作公司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批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向土地主管部门办理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手续;
协助办理合作公司施工期间所需机械设备在中国境内的进口手续及运输事宜;
协助合作企业在中国采购或租赁设备、材料、原材料、办公设备、交通、通讯设施等;
协助合作企业联系和落实水、电、交通基础设施;
协助合作企业招聘当地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工人等所需人员;
协助外籍员工办理所需的入境签证、工作许可和旅行手续。
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项。
乙方的职责:
负责(协助)投资的机械设备等物资运输到中国港口(交付给合作企业);
办理合资公司在境外委托的机械、设备、材料采购等事宜;
提供必要的设备安装、调试、试制人员、生产和检验技术人员;
培训合作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
负责技术转让的外方应负责合作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按照设计能力稳定生产合格的合同产品;
负责办理合作公司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 技术转让
第十五条 合作各方同意,合作公司与乙方或第三方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以获得实现本合同第一章规定的生产经营目的和规模所需的先进生产技术,包括产品设计、制造工艺、测试方法、材料配方、质量标准、质量控制、培训人员等。
第十六条 乙方为技术转让提供以下保障:
乙方保证是所转让技术的合法所有者,否则将承担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1、乙方保证向合作公司提供的所有设计、制造工艺、工艺流程、试验检验等技术完整、准确、可靠,符合合同经营目的的要求。 保证产品质量和生产能力能够满足本合同的要求;
2、乙方保证将本合同及技术转让合同规定的全部技术转让给合作公司。 保证所提供的技术是乙方同类技术中最先进的,设备的选材和性能质量优良,符合工艺操作。 及实际使用要求;
3、乙方应将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的各阶段提供的技术和技术服务的详细清单作为合同附件,并保证其落实;
4、图纸、技术条件等详细资料是转让技术的组成部分,必须按时提交;
5、技术转让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对技术的改进以及改进后的情报和技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合作公司。
无需额外付费;
6、乙方保证在技术转让合同试生产期间,合作公司的技术人员和工人掌握转让的技术。
第十七条 乙方未按照合同及技术转让合同规定提供设备、技术,或发现有欺骗、隐瞒行为的,乙方应负责赔偿合作公司的损失。
第十八条 技术转让费以佣金形式缴纳。 佣金率为工厂产品净销售额的%。 委托交付期限按照第十九条规定的技术转让合同期限执行。
第十九条 合作公司与乙方签订的技术转让合同期限为年。 技术转让合同期满后,合作公司有权继续使用和研发引进的技术。
第八章 产品销售
第二十条 合作公司的产品销往中国境内外市场,其中出口部分占%,内销部分占%。
第二十一条 产品可以通过以下渠道销往境外:
%由中国境外合作公司直接销售。
合作公司与中国对外贸易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委托销售代理,或者由中国对外贸易公司包销。 合作公司委托国外合作伙伴销售,国外合作伙伴占销售额的%。
第二十二条 合作公司的国内产品可以由中国物资、商务部门包销、销售,也可以由合作公司直接销售。
第二十三条 合作公司为了在境内外销售产品并提供产品售后维修服务,经中国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境内外设立销售、维修服务分支机构。
第二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产品合作商标为 。
第九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合作公司董事会登记注册之日为正式成立日期。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甲、乙双方指定人员组成。董事长由方先生指定。 副主席由方先生任命。 董事的任期为年。 受委任方继续受委任的,可以连任。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 重大问题应当一致决定。 其他事项可以以多数票、三分之二多数或者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临时授权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代行其职责。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 会议记录应当存档。
第十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条 合作公司应当设立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由党推荐,副总经理一名。 由甲方推荐,乙方推荐。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任期多年。
第三十一条总经理的职责是执行董事会会议决议,组织领导合作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有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更换。
第十一章 原材料、设备采购
第三十三条 合作公司所需的原材料、配件、运输工具和办公用品应在同等条件下尽快在中国采购。
第三十四条 合作公司委托乙方采购国外市场设备的,应邀请甲方派人参加。
第十二章 准备与施工
第三十五条 筹建期间,合作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筹建办公室。 筹备处由人组成。 其中有甲方和乙方的人员。筹备处设主任一名,由方推荐,副主任一名,由方推荐。 筹备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董事会任命。
第三十六条 筹办办公室具体负责审查工程设计,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组织相关设备、材料等材料的采购和验收,制定工程建设总体进度,编制付款计划,掌握工程情况。财务支付和项目决算。 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做好工程建设过程中文件、图纸、档案、材料的保管和整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合作各方指定若干名技术人员组成技术小组,在筹备办公室领导下,负责设计、工程质量、设备等的审查、监督、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估。和材料,以及引进技术。
第三十八条 筹建办公室的人员编制、薪酬、费用经合作各方同意后纳入项目预算。
第三十九条 筹备办公室应当完成项目建设并办理移交手续。 经董事会批准注销。
第十三章 劳动管理
第四十条 合作公司职工的聘用、解雇、工作、劳动保险、生活福利、奖惩等事项。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由董事会研究制定方案,由合作公司及合作公司工会组织共同制定。或者单独订立劳动合同予以约定。
劳动合同签订后,须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各方推荐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差旅费标准等,应当由董事会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四章 税务、财务和会计
第四十二条 合作公司应当按照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费。
第四十三条 合作公司的外籍职工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国雇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根据企业具体情况,报当地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合作公司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福利奖励基金。 每年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企业经营情况讨论决定,但不得低于%
第四十六条 合作公司的会计年度采用历年制,自公历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所有会计凭证、文件、报表、账簿均采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七条 合作公司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对合作公司的财务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向董事会、总经理报告。
一方认为需要聘请其他会计师审核年度财务的,另一方应当同意。 所有所需费用均由租用方承担。
第四十八条 总经理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四个月组织编制上一会计年度的年度自产负债表、损益表和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董事会。供董事审议批准。
第十五章 外汇管理
第四十九条 本合作公司的一切外汇事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及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合作公司应当分别开立外汇账户和人民币账户。
第五十一条 合作公司的全部外汇收入必须存放在中国银行或者经外汇局批准的其他外国银行。 全部外汇支出均从合作企业外汇存款账户支付。 外汇平衡由合作企业负责。
第五十二条 本合作企业外籍、港澳地区职工的工资等合法收入和外汇部分,应当依法纳税后汇出境外。 乙方收到的外汇股息可依法纳税后汇出境外。
第十六章 利润分享
第五十三条 自获利年度起,各合作方的利润分配如下:每年,甲方占%,乙方占%,从**年起,甲方占% ,乙方占%。
第十七章 合作期限
第五十四条 合作公司的期限为年。 合作公司的成立日期是指合作公司营业执照颁发的日期。
经一方提议并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可以在合作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长合作期限。
第十八章 合作期满后财产的处理
第五十五条 合作期限届满,合作公司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无偿归甲方所有。
第十九章 保险
第五十六条 合作公司的各项保险均由中国保险公司承保。 保险种类、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由合作公司按照中国保险公司的规定确定。
第二十章 合同的变更、变更和终止
第五十七条 本合同的变更,须经甲、乙双方书面签署,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合作公司连续多年亏损,无法继续经营的。 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合作期限可以终止,合同可以提前终止。
第五十九条 因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者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致使合作公司无法经营或者无法实现合作公司规定的经营目的的,合同中,另一方不仅有权向违约方要求赔偿,而且有权按照合同的规定向合同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除合同。 各方同意继续经营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合作企业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一章 违约责任
第六十条 合作各方未按照本合同第五章投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并提供合作条件的,自逾期第一个月起计算。
每逾期一个月,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出资额1%的违约金。 逾期三个月未提交的,除支付出资总额的**%作为违约金外,守约方有权按照本条规定解除合同。本合同第五十九条规定,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
第六十一条 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本合同及其附件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有过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损失的,由有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 若因双方原因造成的,双方根据实际情况承担各自的责任。 违约责任。
第六十二条 为保证本合同及其附件的履行,合作双方应当相互提供银行履约担保。
第22章 不可抗力
第六十三条 因地震、台风、火灾、战争等不可预见的不可抗力事件,其发生及其后果不能避免或者避免,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条件履行时, - 遇到上述不可抗力的情况。 事故当事人应立即通过电子邮件将事故情况通知合作方,并在十五天内提供事故详情和合同内容。
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或部分履行的原因的有效证明文件。 该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公证机构出具。 根据事故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部分免除合同履行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一旦不可抗力消失,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继续履行需要履行的合同。
第23章适用法律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四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五条 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第六十六条 仲裁过程中,除双方争议部分正在进行仲裁外,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第25章正文
第六十七条 本合同以中文和中文书写,两种文字同等有效。
第二十六章 合同的效力及其他
第六十八条 按照本合同规定的原则签订的附属协议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六十九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审批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条 合作各方以电报、电传方式发出通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中所列合作方的法定地址为合作方的收货地址。
第七十一条 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于2019年9月19日在中国昆明签署。
中国公司代表(签字)
中国公司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