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赠与合同起诉状(共10篇).doc撤销民事诉讼申请书范文

时间:2024-01-10 22:28:42 作者:小编 字数:14822字

撤销赠与合同投诉(共10条) 第一部分:撤销赠与合同投诉 第一部分:赠与合同纠纷案件精选律师专业负责,被告一定能胜诉! ——律师代理房产赠与纠纷,一审、二审均胜诉 作者:**兵律师 免费法律咨询热线:13971547859 日期:2013年1月26日 案件简介:2006年,王某某将名下房产转移至武汉市洪山区的房产捐给了孙女袁某。 双方签订赠与合同并到洪山区公证处进行公证。 袁某向王某的子女支付了20万元的生活费和赡养王某的义务。 后来,王某与袁某住在一起。 2012年,王某将孙女袁某某诉至武汉市洪山区法院,称袁某某将房屋赠予其后,未履行赠与合同中的赡养义务,对她不孝,并要求把它带回家。 案件分析:本案被告人袁某委托后,赵红兵律师仔细阅读了原告向法院提交的相关证据,并深入被告居住的小区物业、医院、邻居等进行调查和了解。并据此提出法庭辩论思路及应诉方案。 赵律师认为:1、王某某向袁某某表达了捐赠争议房屋的真实意愿,不存在受欺骗、利诱的情况。 2、袁某已按照《赠与协议》、《赠与合同》履行了陪伴义务,王某某请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

三、王某某请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及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信。 4、本案检方的真实目的其实是个别子女怂恿90多岁的老人为了自己的利益去起诉,所以捏造了所谓的事实。 他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诉讼。 审理结果:赵红兵律师向法院提交了16组证据,以确凿、充分的证据支持其驳回王某某诉讼的主张。 同时,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他根据庭前设计的辩论思路和应对方案,频频对案件进行辩解、答辩。 对原告的质疑使得原告不得不转向律师设计的方向,并自始至终掌握着庭审的绝对主动权。 在被告律师准备的充​​分证据面前,原告的证据不仅薄弱,而且经不起赵律师的仔细推敲和质疑,让他无言以对。 由于本案被告不同意调解,法院择日当庭宣判。 在等待判决期间,原告王某某去世了。 他的两个孩子认为不可能输掉官司,申请以合法继承人的身份重新参加审判。 洪山区法院于2011年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 一审判决后,王某子女不服一审判决,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赵红兵律师作为袁某二审代理人参加了庭审。 在赵律师的努力下,2012年3月,武汉中院作出二审判决,再次驳回原告的上诉。 法律依据:代理人陈述 尊敬的审判长: 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袁某的委托,委托我担任本案被告人的代理人。 根据法院刚刚查明的事实,结合相关法律,我提出如下陈述意见: 供法院参考: 1、原告向被告捐赠涉案房屋的行为是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形式的争议。没有任何欺骗或诱导。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捐赠协议》和《捐赠合同》系原告自愿捐赠。 《赠与协议》和《赠与合同》分别载明该赠与是被告自愿赠送的。 该协议还由原告的许多子女和律师亲自签署并见证。 《赠与合同》经洪山区公证处公证,充分证明该行为是原告自愿实施的,并非被告及其母亲欺骗、诱导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的,或撤销对造成合同关系变化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该规定,原告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赠与合同的,应当对相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但通过法庭审理,原告并没有任何证据充分证明这一主张。 但被告提供的证据充分证明原告的捐赠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值得法律支持。 2、被告已按照《捐赠协议》、《捐赠合同》的规定履行附带义务。 原告请求撤销《捐赠合同》的请求毫无根据,依法应予驳回。 1、《捐赠合同》签订后,被告按照协议,向原告子女支付补偿款,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过户手续,支付了过户费。 同时,原告仍居住在被告家中。 被告及其母亲多年来一直照顾和支持原告。 对此,原告的陈述及相关证据可以充分证明。 本案原告是一位年近95岁的老人。 被告母亲作为原告的小女儿,从出生、成长、结婚到被告的出生、成长,一直与原告生活在一起。 直到1991年,被告母亲搬到了新家,但为了照顾老人,仍然一起住在一个大院里。 1999年,被告母亲申请内部退休,回老家全心全意照顾父母。 被告人自出生起就与祖父生活在一起,由他和母亲照顾祖父。 他也喜欢被告,不然原告也不会把房子捐给被告。 2006年初,原告大王后为了争取原告的财产权,两次到洪山区法院起诉父亲。 原告再三考虑,在取得其他子女的权利并征得律师同意后,决定将财产捐献给被告。 另外,考虑到其他孩子的家庭情况,被告还需向其他孩子缴纳20万元。 被告同意并履行赠与协议的所有条款。

原告目前仍在被告及其母亲的照顾下,安享晚年。 如果如诉状所述,被告及其母亲“房屋过户后从未照顾和照顾过他们,限制他们的人身自由,严重侵犯他们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利,拒绝治疗和治疗他们的疾病” ,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休息,身心受到极大损害”等等,原告不可能在95岁的时候身体还这么好! 原告本人在手写陈述中明确证实,多年来他一直受到被告及其母亲的照顾! 同时,在原告提交的录音证据中,原告也亲口承认:“今年上半年,我还能在大街上、学校操场上到处玩!我的身体是最好的,而且可以随便出门了,眼睛等器官都很好”。 这些都充分表明,原告亲自证实诉状中的所谓事实是自相矛盾、虚假的。 例如,《证据规则》第七十四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书、答辩书、陈述和陈述中认可的不利事实和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信。授权代理。 确认。 本案检方的真实目的是,原告的一些子女在房价上涨的情况下,唆使年近95岁的老人为自己谋取利益,人为捏造所谓事实,并且他们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他们的说法。 如果房子现值低于30万元,就不会发生诉讼。 我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原告的这种无理要求如能实现,对被告极不公平,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诉讼。 3、原告请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请求及提交的证据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采信。 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捐赠人的撤销权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五十五条规定:撤销权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理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因此,即使被告有未履行起诉状所述的义务,也因原告未及时行使撤销权而消灭。 2、关于证人证言:证人是原告的长子和长女,他们与本案的审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因为如果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捐赠协议,原告已年近95岁老了,见证人作为继承人,可以或者有可能获得房屋的继承权。 同时,本案证人与被告母亲存在债务关系,且王某与被告刚刚提起诉讼,因此也存在利害关系。 根据《证据规则》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同时,由于证人也作为原告参与了诉讼,其证人陈述不应得到法院的采信和支持。 3、通过法院审理,可以清楚地看出,原告本案的主张除其子女提供的证言、视听证据外,没有其他证据。 同时,其子女的证言大多是道听途说,被告身上既有原告的亲笔笔迹。 还有公证处的公证文件,以及多位与案件无关的人士的证言,都充分证明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并非真实事实。

《证据规则》第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下列原则认定多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书证;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检验记录或者经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 (3)原始证据一般比传递证据的证明力更强。 (4)直接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大于间接证据的证明力; (五)证人为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言,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 因此,原告的主张无论是从合同解除程序还是证据证明力上均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综上,代理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公平。依法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委托代理人:赵红兵,湖北普明律师事务所律师,2011年2月24日第二部分:驳回民事诉状赠与(奥翔律师修改) 民事诉状原告:黄某,女,汉族,19xx年7月15日出生,家住xx区xx办事处xx堡村,身份证号:37280119xxxxxxxxxxxx。 被告人:马某某,男,汉族,19xx年12月25日出生,家住xx区xx办事处xx包村。

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告双目失明。 2013年8月,由于原告受到xx堡居委会的照顾,在xx堡获得了一套房屋用于建造。 具体为Xhe花园东南区xx栋2单元102室。 为了照顾原告的生活便利,原告与被告经原告五个儿子协商达成协议:原告的房屋由被告安置,归被告所有。 原告搬入房屋后,被告不仅忽视原告的生活,还经常骚扰原告的正常生活。 2014年5月11日,被告夫妇前往原告家中,无故殴打原告,造成原告身体受伤(经警方鉴定为轻伤)和较大心理创伤。 综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公司依法向你们法院提起诉讼。 希望判决能够如愿! xx区人民法院,2014年5月22日 第三部分:赠与合同的撤销 法定撤销权可以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但任意撤销权不能撤销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撤销的法定理由包括未能履行养育义务。 退一步讲,即使法定撤销权不能行使,也可以利用情势变更条款来反对,即捐赠人经济状况明显恶化并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其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案例一:白常年外出,由姐姐打理老家的四间平房。 去年平房要拆,姐姐建议他捐两间给自己。 无需办理所有权转让手续。 只要将赠与合同公证完毕,他就可以在拆迁时分割两套房子,以后还给他,让两个儿子以后可以居住。 一个人拥有一套。

白觉得姐姐想得很周到,就按照姐姐的意愿办理了礼物的公证。 事后,因房产证未变更,拆迁办仅将部分房产分配给白某。 然而妹妹却拿了一份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要求他履行赠与,并将他分配的财产的一半给自己。 白先生这才意识到这是一个严重的法律问题,于是他到石景山区广宁司法所询问自己是否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司法所工作人员表示,根据《合同法》规定:赠与人在受赠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公益性质的赠与合同和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除外。 对于所有权已经转移的赠与、公益性质的赠与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赠与人只有在受赠人具有合法情况的情况下才可以撤销赠与。 法定撤销赠与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三种: (一)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有严重侵害行为的; (二)不履行对捐赠人的赡养义务的;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规定的义务。 本案中,白某的妹妹依据法律规定,经公证的赠与不得随意撤销,要求白某履行赠与合同。 白某的妹妹不具备撤销赠与的法定情形,只能按照赠与合同履行赠与。 律师提醒大家:不要试图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这往往会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郭凤杰) 案例二:案例A将房子捐给大儿子B,并已办理公证。 B根据礼券将房屋所有权转移到自己名下。

B获得房屋后,拒绝履行抚养A的义务,采取无视A的遗弃行为。A现已悔罪,请求撤销房屋赠与协议,收回房屋。 争议焦点1、A认为收到B的房屋后,拒绝履行赡养义务,依法应撤销房屋赠与协议,收回房屋。 2、B认为房屋赠与协议已经公证,不能撤销。 律师评论本案争议焦点时,关键在于厘清任意撤销赠与与法定撤销赠与两个概念。 赠与任意撤销权,是指赠与合同订立后,赠与人有权自行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任意撤销。 该条规定:“捐赠人在受赠财产权转让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福利和道德义务性质的捐赠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定撤销权是指只要有法律规定的理由,无论以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也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赠与人都可以撤销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法定撤销权。 该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行为; 未履行赠与合同规定的义务。” B案只注意到了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而忽略了该条关于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的规定。 但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无论以何种形式订立赠与合同,只要出现本条法定事由,赠与人就可以依法撤销赠与合同。本案中,B未履行对A的赡养义务,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