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买过房的人都有这样的经历。 在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买卖双方往往会签订购房意向协议。 目的是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一致。 那么这份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有什么区别呢? 签订购房意向书后如果违约,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近日,市区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冯康伟结合案件给出了解答。
案件:
签订购房意向书但未能履行合同
对于总价138万元的商铺,王某认购时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33.6万元定金,并同意在项目开工后支付20%。 他在签订正式商品房销售合同时最多支付了50%,剩下的部分则进行了抵押。 并约定,如王某接到通知后未前来办理缴款、抵押手续,自通知之日起15天内,每天缴纳房屋总价2‰的违约金。
双方签订意向书后,王某按时支付了定金33.6万元。 随后,开发公司向王某发出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通知书,告知其已取得预售许可证,并通知王某签署《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合同”在约定的日期内进行处理。 相关手续。 然而,王某不但没有履行合同,而且也没有支付剩余的货款。
一段时间后,房地产公司两次向王某发出《关于王某违约处理通知书》,要求王某前往处理。 尽管王某在第二次通知发出后已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部分购房款,但王某拒绝与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也未支付剩余货款。 原因是购房意向书可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于是,房地产公司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终止投资意向书并支付违约金。
法院判决:
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王某与房地产公司签署的投资意向书应视为约定,而非买卖合同。 但王某关于投资意向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意见并未被采纳。
接到开发公司通知后,王某未履行意向书规定的义务,房地产公司有权终止该房屋的购房意向。 房地产公司请求王某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声明:
房屋买卖合同有内容要求
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销售商品房时,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应当签订书面商品房销售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载明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地址; (二)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三)商品房销售方式; (四)商品住房价格及总价的确定方法、支付方式、支付时间; (5) 交货条件和日期; (六)装修、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及相关权益。 、职责; (八)公共配套建筑产权归属; (九)如何处理面积差异; (十)产权登记有关事项; (十一)争议解决方式;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案中,王某与开发商虽然约定了商铺的位置、面积、单价、总价、付款方式等,但并没有《商品房销售合同》第十六条规定的主要内容。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因此,不能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而只能视为预约。
本案中,由于王某无法证明开发公司有先期违约行为,故王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购房者需要提醒的是,签订购房意向书后,要及时签署《商品房销售(预售)合同》正式文本,或者在意向书中明确意向书具有买卖合同的效力,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雅安日报/北纬网记者 高晓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