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ate":"ok","message":"","special":"","vipMessage":"","isLogin":0,"errorCode":0,"data":{"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标题》:《范**、张*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例》:》(2020)浙江0110民初9240号","uuid": "5691acd9118e4f42a7ada9f7920fdf43","url":"https:u002Fu002Fwenshu.court.gov.cnu002F网站u002Fwenshuu002F181107ANFZ0BXSK4u00 2Findex.html?docId=ccf0a8c4 4b34411082f8ac8500a608b0"," doctype":"判决书","lawFirmList":[ {"title":"浙江铁信律师事务所","type":"2","url":"https:u002Fu002Fu002Fcompanyu002F3279654764"}, {"title":"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type":"2","url":"https:u002Fu002Fu002Fcompanyu002F3077550543"}],"judgetime":"2020- 12-02 00:00:00" ,"companyList":[],"planinTextList":[{"text":"原告提起诉讼,称原告、被告、第三人民间借贷案件纠纷分别由余杭法院、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2017)浙0110民初12363号,u003Ca data-case="6df3972d9f8244fba7ceeb6605fe11d8"u003E(2018)浙01民初9413u003Cu002Fau 003E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贷款本金182万元,利息损失20.2万元(暂定至2017年9月25日,此后按贷款本金182万元年利率计算利息)税率为6%,直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保全费为5000元。
诉讼中,被告与第三人按照7月《离婚协议书》约定,提供了杭州市余杭区××镇××镇××楼××单位的房产。 2017年12月14日,按每平方米12800元计算,该房屋市值为2131712元。 被告同意房屋所有权属于第三人,第三人同意在协议签订后七日内向被告支付1065856元。 u003Ca data-case="6df3972d9f8244fba7ceeb6605fe11d8"u003E(2018)浙01民终第9413号u003Cu002Fau003E民事判决后,原告起诉被告及第三人沉**,要求撤销7月2017年12月14日,就杭州市余杭区××镇××楼××单元××房的房产,签订《离婚协议书》中的相关条款。 诉讼中,被告及第三人提供了2017年7月16日签署的《抚养协议》和2017年7月14日签署的《抚养协议补充协议》副本,分别同意被告支付第三人为其子女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150.1万元,被告应向第三人支付子女抚养费150.1万元,被告与第三人约定,该笔款项由被告与第三人共同支付。 2017年7月1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第三人,三人应抵扣应得被告房产对价1065856元。 后原告依法申请撤诉。 原告认为,被告及第三人均明知其对外欠有巨额债务,且不存在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的条件。 ,明显对原告债权造成损害。
诉讼请求:一、判决撤销被告人张*与第三人沉**于2017年7月14日就××单元××房、××、××房产签订的《离婚协议书》 ,××,杭州市余杭区协议; 2、判决撤销被告人张*与第三人沉**于2017年7月16日签署的《抚养协议》中关于被告向第三人沉**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的相关协议; 3、撤销判决 被告人张*与第三人沉**于2017年7月14日签署的《赡养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被告人张*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给抵消他应承担的两个孩子的一次性抚养费; 4、判决书将杭州市余杭区××镇××单元××号楼××单元的房产权属变更为被告人张*与第三人沉**共同所有; 5、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n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n1.u003Ca data-case="6df3972d9f8244fba7ceeb6605fe11d8"u003E(2018)浙01闽中第9413号u003Cu002Fa民事判决书副本,证明终审判决被告张*应返还原告贷款本金182万元、利息损失20.2万元(暂计算至2017年9月25日,此后利息按按至(判决确定履行日)贷款本金182万元,年利率6%及保全费5000元计算;同时证明第三人沉**明知被告人张某* 2017年3月有巨额外债无法偿还。
n2. 《离婚协议》、《抚养协议》、《抚养协议补充协议》三份证明,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张*与第三人沉**达成《离婚协议》,约定:其中两人共同拥有的房产位于杭州市余杭区××镇××楼××单元,经双方协商确定,价格为12800元/平方米。 该房屋市场价值为人民币2,131,712元。 被告人张*同意该房屋所有权归被告沉**所有,被告沉**同意在协议签订后七日内向被告张*支付1065856元; 2017年7月16日,在被告明显不具备一次性支付赡养费能力的情况下,被告与第三人达成了《抚养协议》,规定被告张*支付一次性子女抚养费1,501,000元给第三方沉**; 2017年7月18日,被告与第三人达成《赡养补充协议》,规定张*应向沉**支付赡养费150,100元,并抵减沉**的房产对价1,065,856元。 **应支付给张*。 以上均为被告人张*与第三人沉**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事实。 n3. 两份杭州市房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证明,杭州市余杭区××镇××单位××楼××号房产原登记为被告与第三人沉**共同所有,现登记为被告人沉某。 **所有事实仅供参考。 n4. 证明原告此前已提起债权人撤销诉讼的民事裁定书。 n被告没有回应。 n被告未出庭作证。 n第三方回复: 1、原告声称房屋是无偿赠与,没有事实依据。 被告与第三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该房屋归第三人所有,市场价值为2131712元。 第三人于协议签订后七日内向被告支付人民币1,065,856元。 至于是否付费,是合同履行的问题,与赠品不是一个概念; 2、第三人获得了被告应分享的涉案财产的一半,因为被告应支付两名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以此为依据,第三人与被告之间关于房价、赡养费以及扣除房价赡养费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 3、是否设立排除期限,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n为了支持其辩护主张,第三人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以下证据材料:n1. 2017年7月14日《离婚协议书》复印件n2. 2017年7月16日《维护协议》复印件n3. 2017年7月18日《赡养协议补充协议》复印件n证据1-3共同证明:沉**与被告人张*依法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且被告可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涉案房屋)1065856元。 婚生一子一女由沉**抚养长大,被告人张某*需一次性支付两名婚生子女抚养费共计150.1万元。 被告人张*应得的夫妻共同财产1065856元与其应为两个孩子承担的一次性赡养费1501000元相抵,尚欠一次性赡养费435144元。尚未支付的赡养费。 n4. 证明被告人张*系个人工程承包工头的《浙江省增值税普通发票》六联。 被告人张*2016年9月、10月、11月支付的部分工程款为588,570.89元; 2017年1月部分工程款为193,156.31元。 以被告人张*的工程承包收入计算其两个子女的一次性抚养费,不违反法律规定。 n5. ICBC收款证明复印件2份(2018年10月18日); 工商银行个人营业证明(如表填写)一份,证明: 1、被告人张*离婚后仍有较大收入来源,且仍有较大数额收入。 有能力花很多钱。
2、被告人张*具有承担子女抚养费的能力。 n6. 杭州市房产权属信息查询记录一式两份n7. 一份证据n证据6-7共同证明原告已过了行使撤销权的排除期,依法应予驳回。 n8. 杭州市余杭区塘栖镇宝利金庭资产评估报告证明,涉案房产价格合理,不存在恶意分割事实。 n9. 原告第一次撤销权诉讼: 1、《民事诉讼状》复印件; 2、《诉讼请求变更申请书》一份; 3、u003Ca data-case="c1ca9ec5408d41c884cf5f4200b04624"u003E(2019)浙0110民初6837号u003Cu002Fau003E《民事裁定书》:撤销被告人沉**的裁定; 然后申请将沉**作为第三人纳入诉讼; 4、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民初6837《民事裁定书》:驳回案件; 5、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知保739号《民事裁定书》:启封裁定(案件涉及沉**房);n10. 原告对无效宣告请求的第二次确认: 1、《民事诉状》; 2、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知保240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裁定书(案件涉及沉**房); 3、(2019)浙0110治报2404号《安置(扣留)财产清单》(涉及沉**房); 4、余杭区人民法院u003Ca data-case="5ceefd547bdb4773b1fc41115146842d"u003E(2019)浙0110民初17940u003Cu002Fau003E民事裁定书——启封裁定书; 5、余杭区人民法院(2019)浙0110知保2404号1《民事裁定书》——开封裁定书(涉及沉**房案):n11. 原告第三次撤销权诉讼:余杭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0知保175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裁定书(涉沉**房案)》,"title":"原告观点"},{ 《文》:“证据9-11共同证明原告第一起撤销诉讼、第二起无效宣告诉讼,本案为第三起撤销诉讼,并且无缝地同时扣押,证明原告涉嫌恶意诉讼。”
本案已过了法定驱逐期限。 n根据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及法院确认的有效证据,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n2016年10月14日,被告及第三人申请办理了该房屋权属证明。该房产为权利人,该房产位于杭州市余杭区XX镇XX栋XX单元XX室。 n2017年7月14日,被告与第三人到杭州市余杭区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当天,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表示女儿(沈嘉妍)和儿子(张彦欣)将由女方抚养,子女抚养费的具体分配和支付由男方另行商定。两方; 位于杭州市余杭区××镇××楼××单元的全部房产,按目前同区域同类型房屋均价12800元/平方米计算,市场该房屋价值2131712元。 男方同意房屋所有权属于女方,女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七日内向男方支付1065856元。 n2017年7月18日,被告与第三人签订抚养协议,约定非婚生子女的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为非婚生子女的50%经男女双方同意,男方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女方支付赡养费共计150.1万元。 同日,双方签署了抚养协议补充协议,其中称根据协议,男方应向女方支付子女抚养费150.1万元,双方现同意该金额由女方支付。女方于2017年7月14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男方房产对价1065856元予以抵消,剩余赡养费435144元应自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三日内支付。
n2017年7月19日,被告(第三人代表)及第三人向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房产变更申请。 ××镇××楼××单元××房的房屋变更为第三人个人所有。 n2018年1月23日,本院受理原告、被告与第三人借款纠纷一案。 原告当日申请档案查询,获悉涉案房屋已过户至第三人沉**名下。 本案当庭审理,并于2018年7月17日作出(2017)浙0110民初123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认定:2016年5月12日,张*、沉**共同出资118万元购买房产。位于杭州市的一栋大楼。 余杭区××镇××楼××单元××室。 张*与沈**离婚后,该房屋于2017年7月21日过户到沈**名下。沉**表示,该房产属于张*,部分房产已抵减应付赡养费。 本案判决被告张*、沉**偿还原告贷款本金182万元,利息损失20.2万元。 沉**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9年3月7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贷款本金182万元、利息损失20.2万元,但理由是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被驳回。 n后来,原告向法院申请执行,但因被告没有财产,尚未执行完毕。
n2019年10月12日,原告向本院向被告及第三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与第三人签署的《托管协议补充协议》无效。 后原告撤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title":"案件事实"},{"text":"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时,侵犯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债务人不行使撤销权的,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撤销的,撤销权消灭。” 因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7日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据此,驳回原告要求第三人承担贷款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二审判决认为,第三人称房款已抵销部分赡养费,故原告应此时已知晓撤销的原因,即其于2020年6月23日提起本案,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排除期限。 而且,被告与第三人在离婚协议书中明确约定被告应向第三人支付一半的房价,两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托管协议及补充协议则采用了折扣。 扣除子女抚养费不存在明显不当之处,故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与第三人签订的《离婚协议》、《赡养协议》、《赡养协议补充协议》并变更房屋的所有权改为共有。 两者都不够。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标题": "法院观点"},{"text":"驳回原告范**的全部诉讼请求。 n本案案件受理费为80元,其中一半为40元,由原告范**承担。 n如您对本判决不服,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title":"案件结果"},{"text":"2020年11月17日","title":"判决日期"}],"lawList":[]," casetype":"民事案件" ,"sourceName":"中国裁判文书网","monitorStatus":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