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号:
签署日期:
签约地点:货物委托方(甲方):XX公司
商品使用者(乙方):
货运代理(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丙三方经平等协商,就丙方作为甲方(货物名称)的货运代理达成如下协议: A、B、C 必须遵守。
二、甲方的义务和责任 1、甲方应在船舶抵港前书面通知丙方船舶的船名、型号,并在船舶靠港前2个工作日向丙方提供报关、报检资料到达港口。 。
2、协议项下货物的储存有特殊要求。 甲方应在货物到达港口前向丙方说明必要的储存注意事项。
3、货物出库前,甲方应将书面提单传真给丙方,以便丙方做好装运准备; 甲方提供的书面提单必须加盖XX公司提货专用章。
4、甲方不对货物的质量和数量负责。 货物到达港口后,乙方、丙方有关货物质量、数量的争议应自行解决,甲方应尽力协助。
三、乙方的义务和责任
1、按照本协议规定向相关方支付其承担的费用。
2、非甲方或丙方原因造成的货物在仓储过程中出现的质量、数量问题及后果由乙方负责。
3、在乙方支付全部货款、税金及相关费用前,甲方应保留合同项下的货物,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转让、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货物。
四、丙方的义务和责任
1、负责本协议项下货物在港口的一切装卸工作,包括但不限于货物到达港口后及时与港务局、船代等相关单位联系,安排事宜如靠泊、接货、卸货、短驳等。
2、负责货物在口岸的报关、报检、运输计划申报及出运; 卸货后30天内将商检证明正本、报关单正本、退/缴税单等交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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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货物到港卸货时,丙方应派人员24小时监督船舶卸货。 若货物质量或数量出现异常,丙方应及时通知甲、乙方。
乙方。
4、保证到达港口的货物由原船转运,不能与其他货物堆放; 确保所有货物卸货后均运至指定存放地点。
5、卸货完毕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货物运至指定仓储地点后,丙方应向甲方出具仓储收据。
6、丙方必须严格管理甲方投入的货物,确保账目一致; 并每7天出具加盖公章的库存表与甲方核对。
7、提货人提货时,丙方应仔细检查提货人提供的授权证明,
身份证号码、车牌号码等信息; 请勿寄错货物或超寄货物。
8、货物出库后48小时内,丙方将加盖公章的提货单传真给甲乙双方; 交货单应注明交货时间、产品名称、
船舶名称、船队、车牌号、数量等信息。
9、丙方应尽量减少卸货、短驳、储存、出库过程中货物的损失和短缺。 船舶到达港口卸货时,丙方应及时联系
与相关方沟通,确保船舶仓库清洁; 货物短驳到堆场时,尽可能防止货物散落在地上; 采取遮盖、喷水等措施,防止货物丢失; 放货过程中,应保证24小时内称重室有人监控称重,前场指挥装车,并一一开具装车票; 装货后,保证货场清洁并及时堆放。
10、丙方应采取安全措施,保证司机、吊运机、叉车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运输和作业安全。甲、乙方一致同意
不承担任何责任。
11、丙方应妥善保存货物进出库记录及原始单据,以供甲方或甲方指定提货方查询。 当甲方需要时,
丙方应向甲方提供详细的货运帐目和库存帐目,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12、甲方监督货物的收、卸、发运、仓储检验时,丙方应予以配合。
13、甲方债权到期,乙方无力偿还时,甲方处分货物时,因乙方未缴纳清关杂费,丙方不得保留货物;
货物的价款变动可以按照双方因货物产生的到期债权金额的比例予以偿还。
14、丙方向港口交付港口杂费时,应向港口说明情况,并将港口数据库中的收货人栏更正为:XX公司。
5. 费用及付款
1、港口包干费:/吨,(即设施保安费、卸货费、倒装费、装车费、卡车称重费、货运代理费和商检费等。
所有港口费用)。 仓储费:日内免费; 最长10天,人民币/天/吨; 10天以上,人民币/天/吨。
以上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费用结算后,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货物。
2、乙方应在货物到达港口前3天内向甲方支付港口包干费,由甲方转给丙方,或乙方直接支付给丙方。
3、货物到达港口前3天内,丙方应如实向甲方提供码头上述付款的付款凭证,并保证单证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
4、甲方收到乙方应缴纳的增值税、特别关税、滞报金、滞纳金及海关征收的各项费用后,代其向海关缴纳。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的违约责任
1.1 如因甲方原因而未能按时向丙方提供相关报关、报检单证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后果由甲方负责。
二、乙方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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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非甲方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向丙方提供相关文件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2 乙方未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相关费用的,应当承担相关违约责任。
三、丙方的违约责任
3.1 船舶到港后,因丙方未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而导致卸货延误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丙方承担。
3.2 因丙方原因造成货物超过有效期的,甲、乙方不承担逾期仓储费。
3.3 未接到指令而擅自放货或因配送过程中的操作失误造成货物超发、误发的,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全部损失。
3.4 如由于装卸、卸货或储存不当造成货物数量或质量出现问题,丙方应根据甲方或乙方实际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但货物自然损失的除外。
3.5 丙方未在本协议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向甲方交付报关单、商检证明、税单等,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
七、其他条款
1、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协议。协议一方严重违约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但应
提前15天书面通知其他方。
2、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争议,甲、乙、丙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和解。
3、进口合同涉及的其他货运、仓储协议与本协议有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4、协议期限:自甲方货物实际卸货之日起至全部货物清关之日止。
5、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 经三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公司(加盖公章)
地址: 邮编:310020
电话/传真:
日期:
乙方:(盖章)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日期:
丙方:(盖章)
地址邮编:
电话/传真: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