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起诉状撤销民事起诉申请

时间:2024-01-10 22:28:41 作者:小编 字数:8386字

保险纠纷投诉

近年来,保险纠纷时有发生。 那么,以下是CN人才官网小编整理的保险纠纷诉讼合集,供大家阅读参考。

保险纠纷投诉1

原告:叶某曼,汉族,年月日出生

识别号码:

居住地:

被告:某保险公司

居住地:

合法代表:

索赔:

1、请求判决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费用共计70707元[具体包括:直接财产损失赔偿66287元、车辆拖车费2600元、评估费1820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2年3月12日下午17时30分左右,原告驾驶一辆车牌号为“上海”的汽车沿公路由西向东行驶。 当他到达道路出口时,遇到了驾驶上海车牌汽车的案外人李某和驾驶该车牌汽车的案外人王某。 号码是一辆沿路由东向西行驶的公交车客车。 不幸的是,三辆车相撞,导致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上海市公安局某局交警支队报警后,依法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认原告承担全部责任。

随后,原告车辆因全车损坏严重而不得不被拖走,拖车费用为2600元。 此外,原告还向与本案无关的李欢支付了车辆维修费9100元,向与本案无关的王银萍支付了车辆维修费800元。

原告驾驶的车辆已在被告某保险公司分支机构投保了交通强制保险、车辆损失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且均在保险期限内。

但对于原告的车辆维修问题,被告始终没有解决。 原告无奈委托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中心对原告驾驶的车辆进行评估。 评估费为1820元。 评估中心于2017年4月17日出具评估意见【编号:】,财产损失评估意见。 为:车辆维修费用56387元。

原告认为,被告因交通事故支付直接财产损失赔偿金66287元[具体计算如下:9100+800+56387=66287元],支付车辆拖车费2600元,支付车辆拖车费1820元。评估费。 上述费用共计70707元。 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被告应全额赔偿,但被告置之不理。

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判决,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真挚地,

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

指名人物: 叶

xxxx年6月30日

保险纠纷投诉2

原告:xxxx,男,汉族,19xxxx年xxx月9日出生,

地址:内蒙古xxxxxxxxx

被告人:xxxx 法定代表人:简xx

地址:xx市西城区xxxxxxxx

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索赔:

1、依法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保险费200万元;

2、责令被告依法支付直至归还之日止的保险费利息,暂计算为2015年5月4日xxxxxx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xx年2月,被告原工作人员、法定代表人、业务经理向原告推荐一款保险理财产品,声称该理财产品保证到期返还本金,存款金额远高于原告的存款金额。同期银行存款。 利息支付; 并声称被告也是经保监会批准的大型公司,信用度高,安全性高。 对此,原告完全相信其真实性。 20xx年3月3日,原告与被告xx签订了xxxx《保险合同》(保险单号:xxxx,保单号:xxxx20 13025),保险费:xxx元,到期给付金额:xxxx元,到期日: 20xxx 年 3 月 13 日。 原告向二被告支付保险费xxx元,二被告向原告开具发票(号码:xxxxx)

签订《保险合同》后不久,原告获悉二被告不具备与其签订金融《保险合同》的资格。 第二被告人xxx等人原负责人因涉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原告认为,二被告非法经营有重大过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被告1应对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公正判决。

真挚地,

xx市xxxx人民法院

撰文人:

年月日

相关信息

为避免保险合同纠纷,投保前需牢记这5个方面

步骤1

一定要自主选择保险产品

在决定购买保险之前,您首先要弄清楚为什么要购买这份保险。 许多公民在选择保险产品时过于依赖代理人的推荐。 其实,购买保险和购买其他产品一样,一定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择。 代理人的意见和计划只能作为建议。 每个家庭对保险的需求都有所不同。 有的想增加个人保障,有的想转移金融风险,有的想通过保险进行金融投资……不同的保险有不同的需求。 亲友的保险单可以作为参考,但实际购买时一定要考虑家庭的经济状况、年龄结构、风险偏好等因素。

第2步

保险不是为了“赚钱”,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障

如今理财观念盛行,很多人都有“买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赚更多的钱”的想法。 为了迎合大众的这种心理,一些保险代理人在上门推销保险时,注重宣传分红功能; 一些在银行柜台销售的保险代理人宣传“回报有多高”; 经监管机构批准并依法登记的商业保险公司推出的产品几乎都是分红产品。 这样的宣传误导了很多市民,让他们认为买保险只是为了赚更多的钱。

事实上,保险最基本的功能是保障,投资理财只是保险的附加功能。 对保险最简单的解释就是:人人有一份,一份人人都有。 也就是说,每个人拿出一小部分财富,汇集到一个大基金中。 一旦社会个体成员发生意外,这笔爱心基金就可以动用。 公民购买保险实际上是用少量的钱来转移自己和家人的风险。 不要因为缴纳保险费后没有获得经济回报就认为这是一种劣势。

步骤3

按照规则! 记得说实话,不要隐瞒

据统计,目前,一半以上的拒保案例是由于客户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造成的。 保险合同中有一个重要原则,就是“如实告知”的义务。 如果公民在投保时做出小小的“隐瞒”,日后就会失去索赔的权利。

需要特别提醒的是,很多投保人认为口头告知就足够了。 销售人员表示可以不填保单,结果被指责在理赔时“隐瞒”病情。 投保人觉得自己被冤枉了,但又没有证据反驳。 最终,不得不拒绝赔偿。 应当知道,“如实告知”的义务已经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任何人都不能免除投保人不履行这一义务。 因此,投保人必须在合同中填写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否则保险公司可以以“隐瞒”疾病为由拒绝赔付。

还有“机动车辆保险”,要求车主及时更换,否则合同将被视为无效。 一些机动车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自己是商用车,因商用车与私家车的保费不同,导致事故发生后产生理赔纠纷。

步骤4

理解保险合同的立法意图

保险单不能代签,主要针对以身故为保险责任的人寿保险。 该规定的立法本意是为了防止被保险人为了经济利益而恶意伤害被保险人,因此必须要求被保险人签名。

保险界的常识是,保险不能代签。 但部分保险代理人在与参保保险公司签订合同时,签字要求不严格,可能会引发理赔纠纷。 一些市民购买了分红保险,效果不佳,希望全额退保。 他们认为保险合同是代签的,无效,要求取消购买的保险产品。 这种想法是错误的,保险公司不会接受。

步骤5

澄清保险条款的术语

目前,我国公民对保险专业知识的了解还比较薄弱,往往对保险条款中的某些特殊条款“想当然”。 以投保人缴费两年后退保时保险公司应支付的现金价值为例。 许多人从字面上理解现金价值就是他们支付的溢价。 但实际上,客户退保时的现金价值是所缴保费扣除风险保费和储蓄保费后的剩余部分。 一般来说,第三年退保的客户只能收到所缴保费的一半左右,但这让不明真相的人有一种“被骗”的感觉,引发不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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