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女,汉族,19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XXX生物科技开发公司地址:朝阳区磨坊北里X号楼XX室
被告人:胡XX男,1979年XX月XX日出生,北京XX广告有限公司经理,联系电话:139XXXX
地址:朝阳区八里庄南里X栋15X室
案由: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
索赔:
1 请责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继续依法履行合同,并为原告办理财产过户手续
2 请判令被告立即依法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1,260元
3 请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于2007年10月1日通过北京爱我家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现房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购买了一套私人房产。 合同约定:该房产位于×号楼XX室。纠纷应依法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外,原告与被告于2008年1月4日在北京我爱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见证下签订了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原告于2008年1月支付了部分房款15.2万元。向被告支付人民币人民币,用于被告提前办理房产贷款还款和抵押解除手续。 被告提前偿还贷款并于当月(2008年1月)解除抵押; 被告解除抵押后,须立即将房产证原件及房产过户所需的其他材料交给丙方(即补充协议见证人),办理房产登记及房产过户手续; 剩余3万元房款由原告在房产过户登记当日支付给被告。
原告按照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规定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于2008年3月14日向被告预付了余下的房款3万元。截至2008年3月14日,原告已累计支付房屋款3万元。向被告支付房价24万元。
被告未按协议约定于2008年1月办理解除抵押手续。 被告应原告及证人要求并陪同,于2008年3月14日才办理该房产解除抵押手续。 根据补充协议,被告办完抵押解除手续后,立即将房产证原件等文件转给原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 但被告当天并未将房产证等文件交给原告及证人。 配合原告完成转让手续的行为构成违约。 原告多次联系被告,要求其配合办理财产过户手续,但被告始终不配合。 原告认为被告未履行转让义务,构成严重违约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民事权利,遂向你们法院提起诉讼。
真挚地,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知情人:于某某
2008 年 6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