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名称应当与承包主体名称一致。 如实际填写第三方名称的,应补充相应的关联关系证明及授权文件;
联系地址不是简单的注册地址的复印件,特别是注册地址与实际营业地址不一致的,应填写实际营业地址;
尽管适用范围越来越小,但仍有一些单位和企业通过传真方式交换文件。 对于此类合同,建议明确具体传真号码;
建议指定联系人填写未来合同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和对接人。 联系电话需填写手机、办公电话; 电子邮件应尽可能基于公司电子邮件地址。
2. 发货方式
常见的投递方式主要有:邮寄投递(包括快递和信件)、专人投递、电子投递等。
约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电子送达的,应当明确约定电子送达的方式和方式,并明确约定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效力。
电子传递方式一般包括:电子邮件、传真、微信等。
在一些具体合同义务中,建议明确排除电子送达,如建设工程合同中的结算信息、委托设计中的设计图纸等。如果采用电子送达,可能无法取得送达的法律效力。
3. 法律后果
服务条款协议中须明确告知签约方对其提供的服务信息的有效性和真实性负责,并告知签约方;
其他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按照其提交的送达信息和送达方式履行送达的,即使送达失败,也会产生推定送达的法律后果。 这是服务条款协议的核心条款。
为了确保合同各方清楚地了解“服务失败”的含义,应列出服务失败的常见情况,例如:
A。 包括但不限于未知收件人
b. 没有签收
C。 地址未知
d. 地址搬迁
e. 长期自取
F。 数据报文被返回或被拒绝等。
同时,还应明确“未能交付”的不良后果。 也就是说,如果按照合同规定的交付方式和交付信息未能交付,则在单据退回之日或投寄后第X天视为交付。
4. 更改配送信息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较长的合同履行期间和诉讼期间可能会改变住所或相关交付信息;
因此,有必要明确规定地址变更的被诉人应当及时将变更后的交货信息通知合同其他当事人。
交货信息的变更可以按如下方式达成一致:
合同确认的服务信息发生变更的,一方应当在3日内及时通知对方。 在其他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之前作出的送达仍然有效。
为保证合同履行的有效性,建议收到变更通知的一方应根据变更后至收到变更通知之间发生的交割,根据变更后的交割信息再次进行交割。
五、适用范围
服务条款协议中应当明确合同中的服务信息在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发生纠纷并进入民事诉讼后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中继续适用诉讼。
一方面,该条款为法院将送达条款适用于审判和执行全过程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另一方面,也强化了法律后果告知条款的作用。
同时应当规定,交货条款的效力独立于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
3. 以下是交货条款示例,供参考
(1) 本合同任何一方向其他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发送至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讯终端。
一方当事人名称、地址、联系人、通讯终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对方;
其他方实际收到变更通知之前的送达仍然有效,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双方交货信息如下:
甲方联系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省××市××区县××路,邮政编码:××× ×××。 甲方(□同意□不同意)接受电子文件的交付。 电子终端信息如下: 手机:1×××××××××,传真:×××-××××××,微信号:×××××××××,邮箱: ×××@×××.com。
【备注】若合同有多个当事人或担保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则服务条款的同意和签署适用于各方。
合同各方应当按照上述方式列出服务信息,各方应当单独列出一段。
合同当事人已在页眉(签字页)列明上述信息的,可缩写为“页眉(签字页)联系方式”。
(2)任何一方向其他方发送的信件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递信息进行发送。 信件投寄后,如因以下非寄件人原因而无法投递,信件将作为文件退回。 或信件寄出后第 7 天:
A。 收件人未知
b. 没有签收
C。 收件人拒绝
d. 地址未知
e. 地址搬迁
F。 长期自取等
上述电子文件发出的短信/传真/微信/电子邮件,因上述电子文件内容已正确填写地址,视为已进入对方数据电文接收系统,并视为已送达。发件人且尚未被系统退回。
若送达日为非工作日,则视为下一个工作日送达。
(三)人民法院诉讼文书(含判决书)送达合同当事人下列地址或者工商登记注册的公共地址(居民身份证登记地址)的,应被视为已有效交付:
A。 本合同约定的地址
b. 联系人、电子通讯终端等交付信息也用于双方的工作联系。
C。 纠纷解决时法律文书及人民法院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当事人在电子通讯终端上的联系服务适用于争议解决过程中的服务。
(4)合同服务条款和争议解决条款为独立条款,不影响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
对于相对简单的合同,如果不想规定过于复杂的交货条款,至少可以在合同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