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
《民法典》第577条明确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其中,损害赔偿是实践中最常见的违约责任形式,也是合同领域的核心问题。 其计算和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 《民法典》对原损害赔偿金的确定规则进行了调整和整合。 笔者梳理了违约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五大确定规则,为实践中的具体运用提供参考。
1、违约赔偿金的构成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规定,违约赔偿金的构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2、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
《民法典》合同部分确立的违约赔偿原则是全部损失赔偿原则。 全部损失赔偿原则是指违约方需要赔偿其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全损赔偿原则对非遵守方的影响既有积极的一面,也有消极的一面。 其积极作用是,守约方因违约而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所能获得的利益)均可向违约方主张,即守约方的损失可以得到赔偿。 负面影响是守约方无法通过违约赔偿获得利润,其要求的赔偿金额也不能超过违约造成的总损失。 换言之,全部损失赔偿原则是指守约方“可以”且“只能”要求违约方在因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①]
当然,全损赔偿原则只是划定了违约赔偿范围的界限,对守约方的具体赔偿金额还要根据损失计算方法和确定规则来确定。 下面的文章将分别介绍两者。
三、损失计算方法及判定规则
(一)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2019年第13次庭审纪要指出,人民法院在确定守约方可以获得的具体损害赔偿数额时,首先要计算损害赔偿总额。
在计算损害赔偿总额时,一般较容易确定可得利益以外的损失,因为这些损失往往是现有财产的正减少,且一般具有相对确定的价值,而可用福利是应该增加的金额。 性质负值不增加,实际中精确计算往往非常困难。 因此,本文重点探讨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院关于取得利益损失计算方法的最新意见。
根据该意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情况,采用差异法、类比法、估计法和综合裁量法来确定可用利益的损失。 详情见下表:[②]
流水号计算方法内涵适用条件
1、差额法合同若妥善履行,守约方获得的利益减去违约发生后守约方的财产状况,所获得的差额即为可得利益的损失。 差值法是计算损害赔偿数额的基本方法。 典型的适用场景是房屋买卖合同等财产纠纷。
2 类比法是通过比较与非观察方相同或相似的受试者在相似条件下所获得的利益,计算可获得利益的损失。 包括横向类比和纵向类比。 类比法适用于违约方通常可以获得稳定收入的纠纷。 多适用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等; 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民事纠纷。
3 估算方法 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数额(例如参考合同的履行情况、过错的大小、利润等确定数额)行业的比率)。 归集法适用于难以计算具体金额的纠纷。 多适用于难以详细计算损失的销售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
4 综合裁量法 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参考综合利润情况、当事人各自的过错以及当前经济状况等因素,确定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数额。 综合裁量法适用于按照前三种方法无法计算可获得利益损失的纠纷。
综上所述,虽然实践中不同纠纷的实际情况和具体损失类型差异较大,导致可用利益损失赔偿计算存在个案差异,但这四种方法仍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一定的操作规范。有利于实现同案同时宣判,提高司法公信力。
当然,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可用利润损失与其他损失一起构成了损害赔偿总额,但并不意味着守约方最终能够获得的实际赔偿数额,因为该总额扩大减损规则、损益抵销规则、过失抵销规则、约定损害赔偿金额调整规则等认定规则的调整。
(二)五项识别规则
损失赔偿确定的五项规则
可预测性规则
扩展损失减值规则
盈亏平衡规则
过失规则
约定损害赔偿调整规则
1.可预测性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的金额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所能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约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失。其中,但书条款为可预测性规则,具体判断标准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主题是“合理的第三方标准”。 合理第三人处于违约方的地位,其通常能够预见的范围就是违约方应当预见的范围。 [③]但在特殊情况下,特别是涉及商事主体的交易时,违约方的预见力高于一般理性第三方。 三人+特定违约方”标准。 [④]
(二)时间节点为“合同订立时”。 判断违约方能否预见损失的时间点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而不是违约方实际违约时。
(3)预见的内容是“预见到的损失类型,而不是具体损失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人民法院第387号判决中指出:“学术理论和司法实践认为,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只需预见或者应当预见损失类型,而不需要预见损失的程度或程度。具体金额”。
2. 扩大减损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后,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未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拓展减损规则内涵。
实践中适用扩大损失减少规则的难点在于判断“适当措施”,包括判断守约方是否采取了防止损失扩大的措施以及措施是否适当。 判断措施是否适当时,不能采用结果倒置的方法(即只要没有达到减少损失的效果,就推定没有采取适当的措施),而应从行为入手非观察方本身,考虑对方的经验、技能和财务状况以及特殊身份。 如果守约方采取适当措施,即使达不到减少损失的效果,仍可以要求对损失扩大的部分进行赔偿。
3. 盈亏平衡法则
2020年12月23日新修订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买卖合同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获得利益,违约方主张扣除该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部分利益。” 这就是盈亏抵销的规则,虽然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中有规定,但它不仅仅适用于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2009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人民法院要综合运用预见规则、减损规则、盈亏抵销规则可见,盈亏抵销规则也适用于除买卖合同纠纷之外的其他民商事合同纠纷。
4. 过失抵消规则
民法典第592条第2款规定:“一方违反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金额。” ”。 该规定最初体现在2012年通过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三十条中,现直接纳入民法典。
过失抵消规则在侵权法中得到广泛应用。 关于我国合同法是否适用抵消过失规则,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争议。 [⑤]《民法典》现明确了过失抵销规则在合同关系中的适用。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过失抵销制度与二方违约制度不同。 双方违约是指双方均违反合同义务。 事实上,这是两次独立的违约行为,因此双方都必须向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责任。 过失抵销中,一般只有一方违约,另一方的过失行为减少了违约方的损失金额,但不向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⑥]
五、约定损失赔偿金额调整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损失赔偿金额的计算方法。” 可见,当事人可以事先约定违约造成的损失,法定的约定方式有两种,一是约定违约金,二是约定金额的计算方法的补偿。
该条第二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增加;约定的违约金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 同时,《全国法院贯彻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进一步明确,当事人请求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其遭受的损失。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超过损失的30%,一般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585条第2款规定的“过高超过造成的损失”,这是违约金的调整规则。
然而,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合同损害赔偿约定的第二种方式——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的调整规则。 虽然约定损失的赔偿金额与违约金类似,但两者有质的区别:违约金除了具有弥补损失的功能外,还具有保证合同履行的价值,而约定损失的赔偿金额则具有保证合同履行的价值。约定损失的赔偿仅限于违约行为。 发生后方便计算损害总额,本质上还是一种损害。 因此,约定赔偿数额的计算方法不适用违约金的调整规则。
虽然对于约定损失赔偿数额的调整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根据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如果按照约定的计算方法计算的赔偿金额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则当事人违约方可以要求减少并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如果守约方有证据证明计算的赔偿金额低于违约损失,法院应支持守约方主张违约损失应由法院承担。仅限于超出约定赔偿数额的部分。 [⑦]
结语
违约赔偿金的计算和确定一直是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也是合同纠纷的核心问题。 这关系到当事人提出的违约赔偿请求能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实践中,法律专业人士有必要系统掌握违约赔偿的相关规则,提前为当事人采取防御措施,在发生纠纷时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随后发生违约行为。
参考
[1] 王洪亮. 《债法通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390。
[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违约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计算》,载《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9年10月版。
[3] 姚明斌. 评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违约损害赔偿范围)[J]. 法学家,2020(03):171-190+196。
[4] 袁晓亮. 可预见规则在违约损害赔偿中的适用[J]. 人民司法,2019(35):83-86。
[5]尹志强. 论过失的属性及适用范围[J]. 政法论坛,2015,33(05):26-37。
[6]石宏. 合约版的重大发展与创新[J]. 中国法,2020(04):44-65。
[7]山西三维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书源华实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企业租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
[①]参见王洪亮:《债法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14页。 390.
[②]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违约损害赔偿中可得利益损失如何计算》,载于《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法官会议纪要(第一辑)》,人民法院法院出版社,2019 年 10 月版。
[③]参见姚明斌:《对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评述》,《法学家》,2020年第3期。
[④]参见袁晓亮:《违约赔偿中可预见规则的适用》,《人民司法》2019年第35期。
[⑤]参见尹志强:《论过失的属性及适用范围》,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5期。
[⑥]参见石宏:《合同系列的重大发展与创新》,载《中国法》2020年第4期。
[⑦]山西三维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书源华实化学能源有限公司企业租赁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一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