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
1、请求贵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在法定程序期限内无条件移交原告的房屋。
2、请贵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因迟延收房而产生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人民币元及违约金人民币元/日,(自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逾期7个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3、原告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违约金数额。 需按房屋建筑22元/月/平方米向原告支付赔偿金,共计人民币(大写字母:)。
4、请求贵院判令被告赔偿因迟延向原告交付房屋造成的损失10万元。 (根据银行现行利率)。
5、请求贵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相关费用,包括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原告与被告于200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在被告开发的红桥区咸阳路南端东侧悦花园大厦门口购买了一套商品房。 该合同详细规定了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原告以人民币200元支付首期款项,并以人民币200元向被告账户发放人民币贷款,并将全部房屋贷款人民币支付至被告指定账户。 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作为买方的付款义务。 根据合同第三条规定,该商品房应于2007年10月31日前通过验收并交付使用。但由于被告未合法取得《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明》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导致原告于2008年无法合法入住。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并恶意拖欠赔偿金。 。 根据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的约定,“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所支付的利息,利息自合同签订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甲方应将商品房交付至商品房实际交付之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损失赔偿标准:房屋逾期的房屋逾期交付时,按照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同地区同类型房屋的租金标准确定。 参见《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2008年住房租赁市场指导性租金的通知》中的《红桥区2008年住宅房屋指导性租金》 06-05 邵公庄新区 22元/月/平方计,在此基础上增加违约金数额。 2007年10月31日至2008年6月10日,违约金为人民币元。 原告多次向被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利息和违约金提出合理要求,均被拒绝。 被告故意回避原告的询问。 无奈之下,原告只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2003年6月1日执行版,我们已向你们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真挚地,
XXXX区人民法院
原告: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