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买卖农村房屋的时候,也是需要签订相关的合同的,这也是有关事项的约定,那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呢? 为了帮助您更好地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报编辑整理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判决
农村房屋虽然可以买卖,但并非所有农村房屋买卖合同都是合法有效的。 由于农村房屋买卖合同主体不同,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也有较大差异。 因此,适用法律认定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详情如下: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买受人具有房屋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消除了宅基地不能转让的障碍。 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的,该买卖合同应当认定有效。
(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的认定。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但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房屋所有权的禁止性规定。农村居民的房屋使用权不禁止向集体经济组织外转让。 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 因此,该类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只要符合合同法关于有效合同的其他要求,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中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对城镇居民购买违法建设的房屋核发土地使用证”。农村地区的居民。” 因此,对于此类合同,应当因违反国家政策而被认定为无效。
2. 监护关系变更纠纷调解范文
原告:×××,……。
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
被告人:×××,……。
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称:×××,……。
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
(以上载明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原告×××、被告×××、第三人×××……本案以不公开审理方式进行,因涉及……(请说明不公开审理的原因)
...(陈述当事人的主张、事实和理由)。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当事人经和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并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受本院委托…… (注明委托单位)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二,……。
(逐项注明调解协议内容)
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为……元,由……承担(注明当事人姓名及承担金额,调解协议中包含诉讼费用负担的,不写)。
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备案并经法院确认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各方同意签字或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冲压后)。
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的判决
(2013)海民初字第x号
原告赖某,男,汉族,住所地厦门市xxxxxx
xxx律师,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男,汉族,xxxxxx,安徽省人
陈律师,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赖某诉被告胡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赖某的委托代理人康志杰律师、被告胡某的委托代理人陈律师参加了诉讼。 此案现已结案。
原告赖某诉称,2013年8月25日,原告(甲方,卖方)与被告(乙方,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出售位于被告人厦门市xxxxxx室。 建筑面积90.3平方米,总价134.5万元(人民币,下同)。 合同第五条规定:“本合同签订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房屋交易保证金10万元”; 第十二条规定:“甲方、乙方违反本合同,致使本合同终止或者不能继续履行的,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甲方、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究违约责任。”违约方按照《保证金罚金规则》或按合同约定成交价格的20%向违约方索赔违约金、“律师代理费”; 第十七条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合同签订时的2013年8月25日向原告支付定金10万元,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支付。 此后,原告催促被告支付定金并继续履行合同,但被告并未理睬,被告已以实际行为表明不再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的合同。 无奈之下,原告委托福建英和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8月29日向被告出具了《律师函》,告知被告由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实际上导致了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终止。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被告在收到信函后3日内与原告取得联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被告收到原告函件后,仍未履行支付违约金的义务。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6.9万元; 2、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760元。
被告人胡某辩称,
1、由于厦门实行住房限购政策,被告不具备在厦门购买住房的资格,被告无法通过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取得诉争房产的所有权,故该案的根本目的合同无法履行;
2、涉案合同系以限购令为基础,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而无法履行。 被告对此并无过错。 基于公平原则,被告的行为不构成违约,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3、原告在给被告的信中主张终止合同。 尽管被告并不完全同意原告解除合同的理由,但由于合同已经无法客观履行,被告同意解除合同;
4、涉案房产交易失败,未给原告造成任何损失。 退一步讲,即使原告确实遭受损失,也应该向中介索赔;
5、原告索要律师费的请求没有事实、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
6、即使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由于原告并无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主张的违约金原告的要求太高了,应该降低。
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5日,原告(甲方,卖方)与被告(乙方,买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出售位于该房屋的房产。被告人在海沧某地。 建筑面积90.3平方米,总价134.5万元。 合同签订时,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定金10万元。 合同第十二条第一款在房屋所有权转移前的违约责任中规定:“1、自违约之日起,违约方应支付房屋所有权转让前约定成交价款0.5%的违约金。甲方应当每天遵守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认定和支付不影响违约金解除后本合同的继续履行。自违约之日起20日内履行完毕,守约方可以解除本合同。2、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导致本合同终止或无法继续履行的,守约方有权主张按定金违约金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或按合同约定成交价格的20%向违约方追偿违约金。 甲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前述违约责任的律师费。” 此外,合同还详细规定了买卖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由未涉案的厦门市海沧区房地产中介服务部门作为中介在合同上盖章确认。派对。 合同签订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定金10万元。 2013年8月29日,原告委托福建英和律师事务所康志杰律师向被告出具《律师函》,告知被告被告的违约行为实际上导致了《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双方均已签署,被告应按照合同规定对原告承担违约责任,该函还要求被告在收到该函后3日内联系原告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013年9月29日,被告委托xxxxxx律师事务所陈律师向原告出具《律师函》,告知原告不再与其进行房产交易相关诉讼,并原告可以自行处理该房产,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013年10月,原告以被告的行为构成违约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起上诉。
还发现
1、被告住所地为安徽省泾县泾川镇;
2、原告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费12760元;
3、2011年2月2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印发《厦门市人民政法办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意见》房地产市场监管”。 已拥有一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家庭,以及自入职之日起两年内能提供本市一年以上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家庭。购买之日起,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2013年4月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全市实施意见的通知》。 2019年起,拥有一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家庭,以及能够提供2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一年以上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家庭购买日前,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房、二手房);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家庭、无本市户籍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不能提供住房的非本市居民家庭,按月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者社会保险证一年以上的,暂停向其销售房屋行政区域内。 非本市居民家庭不得凭个人所得税缴纳凭证、社会保险缴纳凭证购买住房。 ”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买卖合同》、《律师函》、《诉讼代理合同》、《遗赠费发票》,被告提交的《户口簿》、《律师函》等证明。双方的法庭陈述。 足以识别。
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该合同是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定金10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至于被告辩称自己是限购对象,系争合同因限购令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本院认为,虽然被告住所地不在厦门,但被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购房前两年内连续一年以上未在本市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 。 因此,从证据角度看,不足以证明被告是限购对象。 即使被告确实受到限购,厦门的房产限购政策早在2011年就已实施,但被告与原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由此带来的交易风险应由被告承担。 法院不采纳被告人的辩护意见。 综上,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和律师费具有相应的法律和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应予降低。 原告的诉讼请求在保证金的30%以内得到支持,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3万元(1,000,000×3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共和国,判决如下:
1、被告胡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某支付违约金3万元;
2、被告胡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赖某支付律师费12760元;
3、驳回原告赖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胡某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为xxxxxx元,减半为xxxxxx元,由被告人胡某承担。
如您对本判决不服,可以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函,并根据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并提交给本院。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法院xxxxxx!
林法官
年月日
苏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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